“擅于化解复杂难题,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加以解释”(2017年)

“专家中的专家”(2016年)

“以务实和独具匠心的战略性法律意见著称”(2015年)

《钱伯斯亚太》

概述

“……郑裕能‘在该地区拥有令人印象深刻的客户和联络人网络’,‘反应敏捷’,‘知识渊博且目光敏锐’,‘战略上非常全面,处理国际事宜的经验十分丰富’。”

《亚太法律500强》(2019年)

郑裕能是孖士打新加坡办事处的管理合伙人,也是亚洲国际仲裁业务组主管。郑律师专注于处理各类商业纠纷引发的国际仲裁,涉及能源、自然资源、制造、科技、建筑和基础设施、酒店及房地产等行业。他经验丰富,经办的仲裁案件遍布全球绝大多数主要仲裁地(包括巴黎、伦敦、日内瓦、苏黎世、纽约、华盛顿特区、香港、首尔及迪拜),适用的仲裁规则囊括各大仲裁机构制定的规则(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伦敦国际仲裁院、迪拜国际仲裁中心、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大韩商事仲裁院、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印尼国家仲裁委员会、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01年至今,郑律师多次代表投资者或政府处理投资协定仲裁,2013年被东帝汶列入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的仲裁员及调解员名单。除律师执业之外,郑律师还多次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机构及临时仲裁中担任首席、独任或联席仲裁员。

2011年,郑律师入选《全球仲裁评论》45名45岁以下律师名单,是为数不多的几位亚洲上榜律师之一。他连年获国际法律名录评为领先的仲裁律师,包括《全球仲裁评论》编纂的《国际商业仲裁法律名人录》(2010年至今)、《钱伯斯亚太》及《亚太法律500强》(2008年至今,亚洲、新加坡、韩国和印尼篇章)、Euromoney的《世界商业仲裁领先专家指南》(2006年至今)及Benchmark Litigation评选的“本地争议之星”(2013年)。业界权威期刊援引律界同行,称郑律师为“专家中的专家”(《钱伯斯》,韩国,2016年);“擅于化解复杂难题,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加以解释”(《钱伯斯》,新加坡,2017年)。客户称赞郑律师是“仲裁事宜的首选律师”、“行家里手”(《钱伯斯》,新加坡,2016年),是一位“非常出色、条理清晰的律师,堪称新加坡新一代仲裁律师的代表人物”(《钱伯斯》,新加坡,2014年),而且“以务实和独具匠心的战略性法律意见著称”(《钱伯斯》,亚太,2015年)。

在加入孖士打前,郑律师已拥有16年国际律师行执业经验,执业地点包括伦敦、巴黎及华盛顿特区。在成为仲裁律师前,他曾效力于新加坡国防部担任军事检察官和法律顾问;并在英国知名大律师行Fountain Court Chambers实习并成为诉讼律师。郑律师讲流利的英语和普通话。

语言能力

  • 英语
  • 普通话

执业经验

代表性业绩选摘如下:

  • 代表作为被诉方的中国最大的金属精炼企业之一,处理由欧洲某技术公司提起的、在新加坡进行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争议因多项技术许可协议引起,且涉及由被诉方独立开发的突破性技术。争议金额超过1亿美元,受多项适用法律管辖。 在当地进行了相关的知识产权诉讼,涉及新颖的反垄断法律问题。我们为客户赢得了胜诉。
  • 代表作为被诉方的一家领先的韩国承包商在新加坡进行的一起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中进行抗辩。仲裁事项由在印度建设一座耗资数十亿美元的石化厂引起,其中包含应纳税额争议。我们代表客户成功达成和解。
  • 代表作为被诉方及反诉申诉方的一家韩国全球性建筑公司处理一起在新加坡进行的关于亚太地区某矿业项目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争议金额逾1亿美元,我们为客户成功达成和解。
  • 代表作为申诉方的中国一家全球性能源公司在新加坡提起一起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适用伊朗法律。争议金额超8000万美元,涉及一条石油管道的建设。在伊朗有一起平行诉讼,我们成功为客户取得禁诉令,以辅助在新加坡进行的仲裁。
  • 代表作为被告及被诉方的一家东北亚承包商就印尼一家长期合资企业及多个开发项目引发的逾15亿美元索赔进行抗辩。相关争议交由在新加坡和印尼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及一系列当地法院诉讼加以审理。截至目前已在所有当地诉讼中为客户取得胜诉。
  • 代表作为申诉方的一家新加坡石油天然气公司针对一家中东海事服务公司提起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地为伦敦,受英国法律管辖。 争议金额超1500万美元,争议与在伊朗提供地震采集服务有关。我们为客户取得有利的仲裁裁决。
  • 代表作为被诉方及反诉申诉方的一家中国全球性农业技术公司针对一家罗马尼亚公司提起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地为巴黎。争议受法国法律管辖,索赔金额超1000万欧元。
  • 向一家中国全球性农业技术公司就针对一家俄罗斯公司在伦敦提起潜在的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提供法律意见,争议涉及一项饲料生产系统供应和安装协议。
  • 代表一家领先的北美零售公司及其附属机构针对一家韩国制造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在新加坡提起两起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这两起仲裁被合并处理,涉及一项经销协议,适用纽约法律。争议索赔金额总共约1亿美元。
  • 代表一家澳大利亚工程公司处理一起针对某泰国钢铁生产商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紧急仲裁,仲裁地为新加坡,争议涉及申请限制减少有关一项3000万美元钢铁采购协议的履约保证金,该协议适用新加坡法律。
  • 向某领先的菲律宾建筑承包商就其与一家中国分包商之间有关在菲律宾建设两座燃煤发电厂的争议提供法律意见。相关争议在新加坡提请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适用菲律宾法律。
  • 代表一家美国技术公司处理其与一家上市的马来西亚领先制造企业之间的股东争议,争议适用马来西亚法律,在吉隆坡提请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仲裁。争议事项涉及在加利佛尼亚州进行的专利诉讼。我们为客户迅速达成有利的和解。
  • 代表一家美国制造商处理其与印度对手方之间的股东争议,争议适用印度法律并在新加坡提请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印度公司法委员会(CLB)在印度金奈(Chennai)受理了一起平行诉讼。我们为客户取得了高效、有利的和解。
  • 代表作为被诉方的一家美国水处理技术公司处理其与一家新加坡公司之间关于南亚一家水处理技术企业的并购后争议。争议涉及预扣税款及相关弥偿款,适用新加坡法律,已在新加坡提请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我们为客户取得了高效、有利的和解。
  • 代表作为被诉方的一家印度上市IT公司及其子公司处理在新加坡进行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争议事项涉及一宗1.05亿美元的投资,同时有在纽约、印度、BVI及新加坡进行的辅助诉讼。适用法律包括新加坡法和印度法。
  • 向某印尼股东就股东协议及若干融资协议引发的争议提供法律意见,争议在新加坡提请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争议对方为印度投资者,与一宗亚洲采矿特许权投资有关。
  • 分别代表作为被诉方的两家亚洲石油天然气公司处理在伦敦及日内瓦进行的临时仲裁。争议涉及买卖协议及合资经营协议;争议之一受英国法律管辖,另一项争议适用苏丹法律。争议金额超过1亿美元,我们为客户在上述两宗仲裁中均达成十分有利的和解。
  • 代表作为申诉方的三家菲律宾少数权益股东针对29家被诉方提起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地为新加坡,适用菲律宾法律。争议因股东协议引发,涉及一家领先的医药集团。我们代表客户成功就仲裁达成和解,并就在菲律宾进行的相关诉讼及另一起关联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达成和解。
  • 向一家全球性分销服务公司就其与一家美国全球性技术公司之间的长期定价争议提供法律意见,该争议在伦敦提请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并适用纽约州法律。争议金额超3000万美元,与股东协议有关。我们代表客户成功达成商业和解,从而为后续成功进行企业合并铺平了道路。
  • 代表一家法国生物技术公司就其与一家韩国生命科学公司的并购后争议提供法律意见,争议涉及一家日本研发初创企业。该争议在东京提请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我们为客户成功达成和解,不仅成功化解争议,还创造了更多商机。
  • 代表韩国一家知名的全球性电子公司处理其与一家中国内地OEM制造商之间的争议,该争议在新加坡提请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并适用新加坡法律。争议金额超5000万美元,因缺陷商品补偿及国际召回补偿引发。我们为客户成功达成和解。
  • 代表一家领先的韩国工程建设公司处理其与新加坡分包商之间的争议,该争议在新加坡提请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并适用新加坡法律。争议因新加坡13亿美元液化天然气站项目引发,并涉及知识产权争议。我们为客户成功取得高效和解。
  • 代表韩国一家全球性建设公司处理其与合作方一家日本财团之间的争议,争议在伦敦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律。争议金额超2900万美元,因在中东建造一座天然气合成油(GTL)的原料气制备厂引发。我们代表客户成功达成商业和解。
  • 代表一家新加坡体育权利管理公司处理其与一家南亚体育协会之间关于市场营销协议的争议。该协议适用斯里兰卡法律,在新加坡提起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我们为客户达成有利的商业和解。
  • 代表一家印度大型上市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处理多项合资及相关争议,争议分别适用新加坡、英国及纽约州法律,在新加坡提起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并在多个司法辖区进行诉讼。我们代表客户成功达成全面和解并实现合资公司重组。这起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涉及二次提请进行当时新实施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紧急仲裁程序,在此过程中我们为客户成功达成高效和解。
  • 代表法国一家著名全球时装品牌处理其与一家亚洲纺织企业之间的新加坡临时仲裁。这起历时已久的跨司法辖区争议因违反双方协议进行商标注册而引起。我们代表客户取得胜诉裁决。
  • 代表作为被诉方的四家中东及亚洲公司处理其与12家亚洲申诉方之间、在新加坡进行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争议涉及一项股东协议,争议金额逾50亿美元,适用韩国法律。其中两位客户成功提出管辖异议,驳回对其提起的所有索赔,并获判逾200万美元讼费。根据就实体问题作出的仲裁裁决,另有两位客户将其股份售予申诉方,实际上令我们客户获得超300%的投资收益;仲裁庭驳回所有针对我们客户的损害赔偿要求,各方自行承担讼费。
  • 代表作为被诉方的一家韩国大型承包商处理其与一家欧洲承包商之间、根据多项协议索赔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在韩国进行。争议适用韩国法律,涉及相关协议下的应纳税额。争议金额约为3000万美元,我们成功全面驳回针对被诉方的索赔请求,并全额获赔法律及仲裁费用。
  • 代表作为被诉方及反诉申诉方的一家英国上市工业集团及其荷兰附属机构,处理一起在苏黎世进行的、因韩国一家长期合资公司引发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争议因一项适用韩国法律的合资协议引发,争议金额为5000万美元。我们成功为客户达成和解。
  • 代表作为申诉方的一家孟加拉发电站运营商,在新加坡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起三宗针对孟加拉某国有电力公司的仲裁,仲裁按照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进行。争议适用英国法律,因孟加拉两座联合循环发电站的运营和维护协议引起。在第一宗仲裁中,我们的客户成功获判2000万美元(并全额获判讼费)。第二和第三宗仲裁仍在审理之中。
  • 代表作为申诉方的一家美国投资者及其两家韩国附属机构,在香港对一家领先的韩国钢铁生产商提起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争议金额为5亿美元,适用韩国法律,仲裁事项为被诉方未履行将资产售予申诉方的协议。
  • 代表一家美国电信公司的韩国子公司在旧金山提起针对三家韩国被诉方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事项涉及收购被诉方的电信相关资产。争议金额逾1000万美元。
  • 代表作为申诉方的亚洲某国有机构在巴黎提起针对多家领先的欧洲国防军工企业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争议因一项国防采购合同因此,索赔金额超5.5亿美元。适用法国法律,仲裁以英语和法语进行。
  • 代表作为申诉方的一家法国水泥公司处理其与菲律宾水泥生产商之间关于菲律宾一家3.36亿美元水泥生产厂的施工争议。争议适用菲律宾法律,仲裁在新加坡根据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规则进行。
  • 代表一家韩国项目公司处理其与施工承包商之间的争议,就该争议在新加坡进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争议因在菲律宾建设一座联合循环发电厂引起,仲裁事宜包括工期延误、施工暂停、新增工项索赔。争议适用纽约州法律。
  • 代表某东南亚业主处理其与韩国承包商之间在新加坡进行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争议涉及马尼拉一栋商业楼宇施工延迟及该项目融资安排。仲裁适用菲律宾法律,仲裁语言为英语。

教育背景

Singapore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Overseas Merit Scholar

Inns of Court School of Law, Bar Vocational Course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伦敦大学), 法学硕士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伦敦大学), 法学学士

执业资格

  • 新加坡
  • 英格兰和威尔斯

会员资格

  • 新加坡仲裁协会,资深会员及主席
  • 新加坡仲裁协会下设仲裁律师委员会,主席
  • 新加坡仲裁协会下设第三方融资工作组,成员
  •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顾问委员会成员
  • 获奖者-电信及媒体,新加坡 – 客户选择大奖(Client Choice Awards)(2022年)
  • “……郑裕能‘在该地区拥有令人印象深刻的客户和联络人网络’,‘反应敏捷’,‘知识渊博且目光敏锐’,‘战略上非常全面,处理国际事宜的经验十分丰富’。” – 《亚太法律500强》(2019年)
  • 领先个人 – 争议解决(国际律师事务所),韩国–《钱伯斯环球》(2021年至2023年)
  • 领先个人 – 争议解决:仲裁,新加坡 –《钱伯斯环球》(2018年至2023年)
  • 外国专家(常驻新加坡)– 争议解决,日本–《钱伯斯环球》(2022年及2023年)
  • 外国专家(常驻新加坡)– 争议解决,印度–《钱伯斯环球》(2019年至2023年)
  • 外国专家(常驻新加坡)– 争议解决(国际律师事务所),韩国–《钱伯斯环球》(2018年至2022年)
  • 外国专家(常驻新加坡)– 争议解决(国际律师事务所),印尼–《钱伯斯环球》(2018年至2023年)
  • 外国专家(印度)– 争议解决:仲裁,新加坡 –《钱伯斯环球》(2022年)
  • 外国专家(日本)– 争议解决:仲裁,新加坡 –《钱伯斯环球》(2020年至2022年)
  • 外国专家(印尼)– 争议解决:仲裁,新加坡 –《钱伯斯环球》(2018年至2022年)
  • 外国专家(韩国)– 争议解决:仲裁,新加坡 –《钱伯斯环球》(2018年至2022年)
  • 广受认可的律师 – 争议解决(国际律师事务所),印度 –《钱伯斯亚太》(2020年)
  • 驻海外专家 – 争议解决(国际律师事务所),印度 –《钱伯斯亚太》(2019年、2021年至2023年)
  • 第一等 – 争议解决(国际律师事务所),印尼 –《钱伯斯亚太》(2022年及2023年)
  • 领先个人 – 争议解决(国际律师事务所),印尼 –《钱伯斯亚太》(2020年)
  • 驻海外专家 – 争议解决(国际律师事务所),印尼 –《钱伯斯亚太》(2019年及2021年)
  • 领先个人 – 争议解决:仲裁,新加坡 –《钱伯斯亚太》(2018年至2023年)
  • 领先个人 – 争议解决:国际律师事务所,韩国 –《钱伯斯亚太》(2018年至2023年)
  • 其他知名律师 – 争议解决(国际律师事务所),印尼(驻海外专家)– 《钱伯斯亚太》(2018年)
  • 领先个人 – 国际仲裁,新加坡–《亚太法律500强》(2018年至2019年)
  • 亚军 – 年度最佳国际仲裁律师 - Benchmark Asia-Pacific Awards(2020年)
  • 季军 – 年度最佳国际事务所律师 - Benchmark Asia-Pacific Awards(2020年)
  • 诉讼之星 – 国际仲裁,新加坡 - Benchmark Litigation Asia-Pacific(2020年至2023年)
  • 争议解决之星 – 国际仲裁,新加坡 - Benchmark Litigation Asia-Pacific(2018年及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