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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委内瑞拉国民议会目前正在审议《碳氢化合物组织法》(下称“《碳氢化合物法》”)的部分修正案(下称“《碳氢化合物法修正案》”)。该修正案拟对该国碳氢化合物的勘探、开采、运输、炼制及销售等活动的监管框架作出重大调整。修正案已通过国民议会一读,后续仍可能修改,预计将在日内举行第二次(也是最终表决)后颁令生效。Mayer Brown 正密切关注委内瑞拉的相关进展,如获通过,Mayer Brown将在修正案正式生效后,通过后续法律更新持续解析《碳氢化合物法》的条款。《碳氢化合物法修正案》的总体目标是在强化国家控制的同时,为私营机构的参与开辟新的路径,体现委内瑞拉对其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政策取向的重新调整。

主要内容

  • 基础活动的实施框架: 拟议的修正案将确立三种开展基础活动(油气勘探、开采及相关作业)的合法结构:(1) 由行政部门直接实施,或通过由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下称“共和国”)全资拥有的公司实施;(2) 由共和国持有多数股权并享有股东控制权的合资企业实施;及(3) 由在委内瑞拉境内成立的私营公司,与委内瑞拉国有公司或其子公司签订的合同框架下实施。行政部门将保留广泛权限,可将基础活动的行使权以及为开展该等活动所必需的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转移给运营公司;如运营方不履行其义务以至妨碍实现预期的目的,行政部门可撤销其拥有的相关权利。此举与现行体制形成鲜明的相反对比,后者不允许私营公司从事基础活动。
  • 合资企业的条件要求: 从事基础活动的合资企业将受特定条件约束。按现行草案,合资企业的安排最长期限为25年,可再延长不超过15年。合资企业的成立以及管辖基础活动的条件须向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进行通知,而非依照现行法律的框架,须经其批准。一切土地和永久性工程,包括装置与设备,均须保持良好状态,并在所授予权利因任何原因消灭时,无任何产权负担且无补偿地移交给共和国。
  • 少数股东权利的强化: 修正案的一项重要创新在于允许合资企业的少数股东获得特定运营与商业权利。根据修正案,主管碳氢化合物事务的政府部门(下称“主管部门”)可授权少数股东直接销售合资企业全部或部分产量,前提是销售价格高于国有公司实现的价格,且相应收入须向委内瑞拉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Venezuela)、主管部门及石油税收系统申报。少数股东可自行或通过专业石油服务商行使技术和运营管理,但受主管机关监督。该等服务成本必须合理,且合资企业的运营效率应确保其单桶生产成本等同或不高于国有公司的生产成本。
  • 基础活动的新型合同框架: 拟议的修正案将引入一种新型合同机制,允许国有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在委内瑞拉境内设立的私营公司签订合同,由后者执行基础活动。在该等安排下,运营公司以其自有成本、账务与风险承担整体管理,并须凭经石油部批准的商业计划证明其财务与技术能力。国有公司不承担因该等运营产生的任何财务承诺或债务,共和国保留对油气储层的所有权。运营公司的对价将由“受控碳氢化合物产量”的一定比例组成;在履行政府义务后,运营公司可直接销售其份额。国有公司可向运营公司租赁资产与材料,并在合同期限内让渡运营区域的使用权以收取费用。合同终止时,运营公司须归还租赁资产,并将合同期间并入、建造或取得的全部财产的所有权移交给国有公司,且无任何权利负担、无需支付价款或赔偿。合同可约定在实现投资回报之前的“经济—财务平衡恢复”条款。
  • 特许权使用费与税收制度: 拟议的修正案将维持对开采碳氢化合物的基准30%特许权使用费,同时引入一定灵活性以保障经济可行性。行政部门可在证明项目按标准费率不可经济开发的情况下,将在与国有主体签约的私营公司开展基础活动的特许费降至20%,将合资企业的特许费降至15%;在条件许可时,石油部可将费率恢复至30%。开采税将设定为所开采全部液态碳氢化合物价值的三分之一,并与特许费按月同时缴纳。纳税人可在计算开采税时抵扣已缴特许费(包括作为“特殊利益”支付的额外特许费)。行政部门可基于市场状况、特定投资项目、二次采收项目或经济可行性等因素,将与私营运营方签约的开采税降至最低20%,将合资企业的开采税降至15%。
  • 直接销售授权: 原则上,天然碳氢化合物的销售由国有公司执行。然而,修正案拟作出重要调整,授权行政部门在例外情形下允许合资企业与私营运营方直接销售其在指配区域开采的天然碳氢化合物,前提是销售价格与国有公司达成的价格相当,且国家对战略性销售决策保持有效控制。如不遵守销售计划、价格显著偏离市场水平、干扰国内优先供给,或严重违反财政或环境义务,主管部门可暂停或撤销该等授权。
  • 争议解决机制: 拟议的修正案明确允许就油气活动引发的争议采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根据修正案,无法友好解决的疑义与争议,可由委内瑞拉有管辖权法院裁判,或通过包括调解与独立仲裁在内的替代性机制解决。此举具有显著转变意义,即明确将仲裁作为解决油气相关争议的可行路径。相比之下,现行框架要求合资企业的条款与条件必须载明:所有分歧须仅由委内瑞拉有管辖权法院、依委内瑞拉法解决,且不得引发“外国索赔”。
  • 过渡性规定: 拟议的修正案规定,在该法生效前颁布的次级法规,在与本修正案不冲突的事项上,将继续有效,直至新规出台。主管部门将评估现有合资企业,并可作出调整以与新法衔接。重要的是,依据《保障人权与国家发展宪法反封锁法》(下称“《反封锁法》”)在《碳氢化合物法修正案》生效前签署的碳氢化合物生产参与合同及其他合同模式,按其原始条款和条件保持完全的有效性与法律效力。

结论

如获通过,《碳氢化合物法修正案》将显著推进委内瑞拉油气监管框架的演进,在强化国家控制的同时,为私营主体参与与投资提供实质机会。要点包括:通过仲裁扩展争议解决选项;引入新型合同结构,使私营运营方在承担运营风险的同时获得产量分成;强化合资企业少数股东权利;为经济上存在挑战的项目提供更具弹性的特许费与税收安排;以及对依据《反封锁法》所签存量合同的延续适用与效力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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