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2日

CFIUS拟议新规细化强制申报要求,关键技术要求将仅与出口管制许可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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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1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发布一项拟议规则,拟细化针对某些交易的强制申报要求,特别是涉及外国对美国“关键技术”企业的投资。根据拟议规则,除了有限的例外情况,关键技术申报义务将仅适用于投资者或其所有权结构中的某些当事方需要出口管制许可的情形。它也将明确有限合伙人投资或同等投资中外国政府所有权权益引起强制申报要求的适用性。

拟议规则将要修订的法规近期才最终确定,成为《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 FIRRMA”)实施细则的一部分(参见我们2月14日的法律动态)。CFIUS正就该拟议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并预计在征求意见结束(2020622日)后不久发布最终规则。

在大多数情况下,外国对美投资交易的当事方自愿决定是否将交易提交CFIUS审查。然而,若想得到“安全港”的法律保护,避免CFIUS在交易交割后单方面重新评估交易并要求变更交易或者建议撤资,唯一的途径就是向CFIUS申报以获得委员会批准交易的决定,或者交易在CFIUS管辖范围之外的确认。

“关键技术”指:某些受出口管制的物品、服务或物项;核设施、设备和技术;特定的制剂和毒素;以及“尚待定义”的新兴和基础技术。对于涉及关键技术的交易,拟议规则不再考量该技术是否(1 用于CFIUS确定的27个敏感行业之一(在拟议规则最终确定之前,该规定将继续有效), 或(2 为这些用途而设计(即被设计用于这些敏感行业)。根据拟议规则,如果美国企业经营的关键技术需要获得“美国行政授权”才能被出口、再出口、(在一国境内)转让或再转让给(i)参与交易的外国公司或个人,(ii)可能控制该美国企业或拥有该企业某些权利的外国公司或个人,或者(iiii)在(i)或(ii)中拥有25%或以上投票权的外国公司或个人时,则需要进行强制申报。

拟议规则将关键技术交易强制申报要求与美国出口管制法规直接挂钩,“美国行政授权”将涵盖根据《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和《出口管制条例》(“EAR”)发出的许可或批准,以及能源部与核监管委员会授予的与原子能、核设备及核材料有关的许可或批准。总的来说,除了EAR规定的某些有限的许可豁免之外,拟议规则并不考虑许可豁免是否适用。

对于涉及外国政府的交易的强制申报,拟议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该要求对作为有限合伙人或同等实体投资时的适用。根据拟议规则,只有在外国政府拥有“重大权益”的实体收购了主要指挥、控制或协调一实体的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或同等人员的“重大权益”时,强制申报才适用。

目前,有两种交易需要强制申报:

  • 涉及生产、设计、测试、制造、组装或开发“关键技术”的美国企业的交易,这些技术用于或被设计用于(根据北美行业分类系统(“ NAICS”)代码规定的)27个敏感行业中。
  • 涉及外国政府拥有“重大权益”(指拥有49%或以上投票权)的外国公司或个人收购某些美国企业的“重大权益”(指拥有25%或以上投票权)的交易。该强制申报要求仅适用于对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敏感个人数据的敏感美国企业(即“TID美国企业”)的投资。

自从对涉及关键技术的交易实施强制申报要求以来,关于该要求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一直存在很多疑问。拟议规则旨在就强制申报要求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并将其与已有的出口管制法规挂钩。考虑到未进行CFIUS强制要求的申报时将面临的严厉处罚(CFIUS最高可能处以相当于交易额的罚款),拟议规则或将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帮助其考量相关监管对交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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