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Marc Sperber是一位交易律师兼企业顾问,主要专注于合并及收购业务。在涉及美国、外国及跨国公司或其他上市及非上市实体的一系列交易中,他代表买方、卖方及金融中介进行股票与资产的收购与剥离、合并、合资、战略联盟、融资、要约收购及证券交换要约、股东安排。他还擅长就企业管治、反收购措施(包括股东权益计划)等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钱伯斯美国》写道,“Marc处理法律及并购事宜十分务实,兼具敏锐的商业意识”, “与客户关系融洽,并最大限度利用一切条件为客户谋求最高利益”… “勤奋,主动,‘以客户为先’”…是一位“优秀的律师”…“提供一流的服务”…“能够为客户提供积极的法律咨询服务,超越技术性法律范畴”。2015年,Marc被BTI咨询集团(BTI Consulting Group)评为“BTI客户服务全明星”,成为“凭借向财富1000强客户提供卓越法律服务而赢得公司法律师界瞩目”的354位美国律师之一。2006年至今,他连续每年荣登《美国最佳律师》,并被评选为“伊利诺伊州超级律师”。Marc还被并购法领先律师网络评为“领先律师”,并被《PLC律师年鉴》评为“跨境并购领域的领先执业者”。

Marc是本行公司法及证券业务组的负责人,同时隶属于本行化工行业组及能源行业组。Marc于1992年加入Mayer Brown,期间曾离开本行在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公司任职,后于1999年重新加入Mayer Brown。

语言能力

  • 英语

执业经验

  • 向陶氏化学就其以8.6亿美元就以8.6亿美元把生产作物采收后用途的特种化学品企业AgroFresh, Inc.售予Boulevard Acquisition Corp.提供法律意见。
  • 向陶氏化学就其以12亿美元将ANGUS Chemical Company售予 Golden Gate Capital提供法律意见。
  • 向 MATCO Holdings, LP(前身为P4 Holdings, LP)就以6.67亿美元向 Cardinal Health, Inc 出售其全资子公司 Healthcare Solutions Holding, LLC提供法律意见。
  • 向George Weston Limited 就其子公司Dunedin Holdings S.à.r.l. 在美国的新鲜面包及烘焙食品业务剥离提供法律意见,上述业务以25亿美元转让予 Grupo Bimbo, S.A.B. de C.V. 。 
  • 向TransCanada Corporation就以29亿美元从英国国家电网收购Ravenswood发电设施提供法律意见。
  • 向陶氏化学公司就与雪佛龙菲利普斯化工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America Styrenics LLC提供法律意见,合资公司涉及双方各自的聚苯乙烯和苯乙烯单体业务资产。
  • 向TransCanada Corporation就其以34亿美元从埃尔帕索公司收购ANR管道公司、ANR储存公司以及 Great Lakes Gas Transmission Limited Partnership 的额外股权提供法律意见。
  • 向CBOT Holdings 就其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控股公司合并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CBOT Holdings评估、考虑洲际交易所的主动收购建议,合并案价值120亿美元。 
  • 向Union Carbide Corporation就将其在UOP LLC中的50%合资股权售予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提供法律意见,售价达8.65亿美元 。
  • 向TransCanada Corporation就以5.05亿美元收购US Gen New England的水电资产提供法律意见,上述水电资产位于佛蒙特州、新罕布什尔州和马萨诸塞州的康涅狄格河与鹿田河。
  • 向TransCanada Corporation就其以17.03亿美元收购西北天然气输送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后者为National Energy & Gas Transmission, Inc. 的子公司。
  • 向George Weston Limited就将位于美国西部的某些资产以6.1亿美元转让予 Grupo Bimbo, S.A.B. de C.V. 提供法律意见。
  • 向美国联合航空公司的子公司United NewVentures, Inc.就以现金要约收购 MyPoints.com, Inc. 及第二阶段合并提供法律意见。
  • 向George Weston Limited就以17.65亿美元收购联合利华的子公司Bestfoods Baking Company提供法律意见。
  • 向陶氏化学公司就以116亿美元与Union Carbide Corporation合并提供法律意见。
  • 向Paging Network Inc.就其以19亿美元与 Arch Communications, Inc.合并提供法律意见,合并涉及Paging Network价值12亿美元的优先次级债券资本重组以及就按照《破产法》第11章进行“预先托管”(pre-package)重组征求债权人同意。
  • 向Hull and Associates, LLC就以5.31亿美元售予高盛提供法律意见。
  • 向Case Corporation就其与 New Holland N.V.价值43亿美元的合并提供法律意见,后者为意大利菲亚特的子公司(曾作为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的投资银行家为凯斯公司提供服务)。
  • 向ACE Limited就其以7.11亿美元收购CAT Limited提供法律意见。
  • 向陶氏化学公司就其以逾10亿美元将旗下陶氏消费品业务DowBrands出售予庄臣公司提供法律意见。
  • 向Leonard Green & Partners就其以3.1亿美元收购Hollinger International旗下约160家社区报纸提供法律意见。
  • 向陶氏化学公司就将其在Destec Energy的控股权以 9.7亿美元出售予NGC提供法律意见(该交易是NGC以12.7亿美元收购Destec全部股权的一部分)。
  • 向ACE Limited以5.99亿美元收购Tempest 再保险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该交易涉及IPC Holdings, Inc.对Tempest的恶意收购。
  • 向韩国LG电子就其以3.5亿美元收购 Zenith Electronics的多数股权提供法律意见。
  • 向陶氏化学公司就其以 71亿美元将Marion Merrill Dow出售予德国赫斯特公司( Hoechst AG. )提供法律意见。
  • 向圣达菲铁路公司就以45亿美元与伯林顿北方公司合并提供法律意见,该合并涉及对手铁路公司联合太平洋公司发起的恶意收购。

教育背景

University of Rochester, BA, cum laude
Dean's List

Georgetown University - The Robert Emmet McDonough School of Business, 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 法律博士, 优等成绩
Dean's List; The Tax Lawyer

执业资格

  • 伊利诺伊州

会员资格

  •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Section of Corporation, Business, and Banking Law
  • World Business Chicago, Legal Advisory Bo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