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何凯睿是Mayer Brown LLP华盛顿特区办事处的合伙人,他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及咨询,包括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及商业秘密争议案件。他参与了多个地区法院案件、若干个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案件以及40余件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启动的调查案,ITC是受理涉及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机构之一。

何凯睿是337调查领域的顶级权威,曾担任ITC出庭律师协会会长以及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ITC委员会主席。他经常到美国及亚洲各地演讲,撰写了大量关于337调查的文章。在其ITC任职期间,何凯睿就涉及某些隐藏式橱柜铰链(Certain Concealed Cabinet Hinges) 案件担任美国政府的首席顾问,首次提出了1988年337条款修正案项下的“国内产业”的构成要件。他对该问题的观点被行政法官及委员会在裁决中所采纳,且作为该领域的先例被广泛引用。

何凯睿成功代表专利持有人及被控侵权的公司处理涉及各类技术的侵权案件,包括高强度甜味剂、辅酶Q10、硒鼓产品、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治疗器械、夹层包装技术、直线驱动器、用于静脉获取术的医疗器械、个人电脑、醋酸、无线局域网、接地故障断路器、农用车辆、用于航天卫星的多路复用器、用于工业机械的齿轮联轴器以及钕铁硼磁铁等。何凯睿是赢得337调查案件的第一家中国公司的首席法律顾问。近期,何凯睿代表中国客户在ITC赢得的重要胜利包括:成功代表被控侵犯四项三氯蔗糖制造方法专利的两家中国制造商进行抗辩。该案件中,经过激烈的庭审,委员会最终裁定我们客户胜诉,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任何侵权,而且其中一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何凯睿还向众多客户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例如,何凯睿在一起涉及哥伦比亚特区校车助理因错误的药物测试遭到不当解雇的案件中担任原告的首席律师,何凯睿成功获取了认定侵犯其客户宪法下的权利的裁定,还成功取得了要求恢复原职并偿还欠薪的法庭命令。法院在本案中的决定在之后的几年内,在探讨随机药物测试的合宪性问题时经常作为先例被多次引用。

除了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之外,何凯睿还曾任马里兰州联邦地区法院布莱克大法官(Walter E. Black Jr)的法官助理,同时还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的资深诉讼律师。

语言能力

  • 英语

执业经验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 涉及睡眠呼吸障碍治疗机(SLEEP-DISORDERED BREATHING TREATMENT SYSTEMS)及其配件的案件-代表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B Medical 及3B Products,应对一起涉及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治疗器械的案件。经审理后,国际贸易委员会推翻了行政法官的部分初步裁定,并作出有利于怡和嘉业/3B的判决, 认定涉案主要专利无效。怡和嘉业与3B成功对其余涉案专利进行了专利回避设计。
  • 涉及采用夹层包装(LAMINATED PACKAGING)的某些产品-在涉及夹层包装的案件中代表被告应诉。ITC首次启动新程序,要求行政法官在100天内就是否存在国内产业作出裁决,相关裁决一经作出即接受委员会复审。ITC随后宣布这是适用旨在简化ITC程序的新试点项目的首例案件。行政法规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决,认定不存在国内产业,同时委员会复审后维持行政法官的裁决,最终以未侵权的裁决结束调查。
  • 涉及某些己酸羟孕酮(HYDROXYPROGESTERONE CAPROATE)及含有该成分产品的案件-在一起被控非法合成一种孤儿药的案件中代理被告应诉。最终,我们成功说服国际贸易委员会不提起337调查。这一成果十分罕见。
  • 涉及辅酶Q10产品及其制造方法(COENZYME Q10 PRODUCTS AND METHODS OF MAKING SAME)的案件-成功代表被告处理一起有关美国膳食补充剂的专利案件。行政法官在审理后,初裁裁定原告的生产工艺不构成专利侵权,同时裁定原告没能证明其满足“国内产业”的技术标准。委员会维持了该裁决,原告选择不提起上诉。
  • 涉及计算机取证设备(COMPUTER FORENSIC DEVICES)及含有该设备的产品的案件-在337调查案中,担任协理律师成功代表被告对涉及执法机关所使用的计算机取证设备的专利案件应诉。经过审理,行政法官依据不满足经济标准而认定不存在国内产业;原告选择不提请委员会复审,从而行政法官的裁决成为ITC终裁。
  • 用于进行增量的牙齿矫正的器械(INCREMENTAL DENTAL POSITIONING ADJUSTMENT APPLIANCES)及其制造方法的案件- 在这起涉及牙齿校正器和设备制造方法的337专利案件中,成功代表被告ClearCorrect Operating应诉。在该案开庭前,委员会作出通知,推翻了行政法官的初裁裁决并认定未违反同意令。通过前置制度获得了由委员会对行政法官命令的中间审查。
  • 运动疗法器械(KINESIOTHERAPY DEVICES)及其配件 -在一起涉及耦合元件的案件中作为协理律师成功代理原告。经过庭审,行政法官认定涉案专利有效并且侵权成立, 但不存在相关国内产业。在提交复审申请及进一步阐述案情后,国际贸易委员会推翻了不存在国内产业的裁决,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并签发普遍排除令,禁止所有侵权元件(不论其来源)进入美国。
  • 涉及直线驱动器(LINEAR ACTUATORS)的案件 -代表中国公司(被告)处理了一起涉及家具中使用的直线驱动器的专利侵权案件。经过为期两个月的积极诉讼,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并宣告调查终止。
  • 涉及某些安赛蜜标准品(ACESULFAME POTASSIUM)的案件-在一起有关人造甜味剂安赛蜜标准品的案件中代表中国公司(被告)。原告Nutrinova是大型跨国企业Hoechst的子公司。行政法官宣告一项专利权无效且被告行为对该项专利及另一项专利均不构成专利侵权。Nutrinova分别向委员会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两次上诉均被驳回。
  • 涉及某些醋酸(ACETIC ACID)的案件-在美国化学产品厂商Celanese Corporation针对中国客户涉嫌侵犯其一项制造醋酸的方法专利的337案件中,担任中国企业索普集团的首席法律顾问。经过我们代表索普集团进行为期两个月强有力的抗辩后,原告 Celanese主动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撤回起诉,调查以索普集团未构成侵权而告终。
  • 涉及某些农用车辆(AGRICULTURAL VEHICLES)及其零配件的案件-在Deere & Company针对中国生产商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案件中,作为中国企业的首席法律顾问。该案中,Deere & Company主张中国生产商在其拖拉机上使用绿色及黄色,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 涉及某些彩色电视机、彩色显示器及DVD/CD播放机及刻录机、彩色电视机及显示器、及其配件的案件-在两起涉及彩色电视机、彩色电视显示器和DVD/CD播放机的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中代表多家明基公司(分别作为原告和被告)。
  • 涉及某些内藏式橱柜铰链及装配平台(CONCEALED CABINET HINGES AND MOUNTING PLATES)的案件-在一起有关橱柜铰链专利的案件中担任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委员会采纳了我们关于337条款项下国内产业要求的观点。
  • 涉及某些小型介质滤波器及合路器(DIELECTRIC MINIATURE MICROWAVE FILTERS AND MULTIPLEXERS)的案件-在一起有关指控卫星滤波器专利侵权调查案中担任被告ComDev的首席律师。
  • 涉及某些数字电视及其组件的案件-在关于数字电视的ITC专利纠纷中担任被告的协理律师。
  • 数字模型、数字数据以及用于进行增量的牙齿矫正的治疗计划的器械及其制造方法的案件-在这起涉及牙齿校正器和设备制造方法的337专利案件中,担任协理律师代表被告应诉。
  • 涉及数码相框和图片的显示设备及其部件案件-在涉及数码相框的专利调查中代表被告应诉。
  • 涉及某些阿霉素(DOXORUBICIN)的案件-在一起有关阿霉素的专利案中担任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 
  • 涉及某些电动工具、电池套管及电池充电器的案件-在一起有关电动工具产品外观及装潢案件中担任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
  • 装备有可收缩USB连接器的电子设备的案件-在一起涉及以USB连接器专利权为基础的ITC调查案中作为协理律师代表被告应诉。
  • 涉及接地故障断路器(GROUND FAULT CIRCUIT INTERRUPTERS)的案件-在由Leviton针对中国企业提起的涉及接地故障断路器的专利调查案中,作为首席律师代表中国企业应诉。在提交制裁动议且申请即决裁决的动议被驳回后,原告撤回了起诉。
  • 涉及某些接地故障断路器(GROUND FAULT CIRCUIT INTERRUPTERS)及包含该部件的产品的案件-在由Pass & Seymour提起的ITC调查案中代表一家生产商以及数家分销商,在此案中Pass & Seymour主张被告侵犯了其接地故障断路器的数项专利。
  • 涉及接地故障断路器(GROUND FAULT CIRCUIT INTERRUPTERS)及包含该部件的产品的案件-在由Leviton提起的专利调查案中我们担任两家中国被告企业的首席律师。
  • 涉及手袋、箱包、饰品及其包装物的案件-在一起商标纠纷中代理了数家被告。
  • 涉及某些硬件逻辑模拟系统的案件-在一起有关用于测试设计半导体器件的模拟系统专利案件中担任被告协理律师。
  • 涉及某些同轴传输线电磁开关的案件-在一起有关在卫星上使用的磁性开关专利侵权指控中担任被告ComDev的首席律师。
  • 涉及某些机械齿式联轴器的案件-在一起有关工业机械用齿式联轴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担任被告首席律师。
  • 涉及某些增容存储设备的案件-在一起有关最新一代半导体晶片专利侵权指控中担任原告律师。
  • 涉及某些改良安卡拉牛痘(“MVA”)病毒及疫苗以及据此作出的药物组合物的案件-在涉及用于天花疫苗的病毒的调查案中代表原告Bavarian Nordic;此案于2006年进入ITC审理程序,最终获得了有利于Bavarian Nordic的裁定,并与被控侵权人达成和解,其同意撤出天花疫苗市场。
  • 涉及多用途户外烧烤炉及其配件的案件-在一起涉及两用户外烧烤炉的案件中作为首席法律顾问代表两家被告公司。我们在即决判决中成功为一款经二次设计的烧烤炉取得未侵权认定。
  • 涉及某些NAND闪存芯片及包含该部件的产品以及NOR与NAND闪存设备及包含该部件的产品的案件-在两项涉及闪存设备的调查案中,作为原告SanDisk Corporation的协理律师。
  • 涉及光网络使用的某些网络通信系统及其配件的案件-在涉及光通信设备的案件中代表Ciena Corporation。
  • 涉及某些网络接口卡的案件-在一起涉及无线局域网络使用的网络接口卡的专利侵权案中担任Agere Systems和其他被告的首席法律顾问;还在Agere向原告Proxim提起的相关联邦地区法院程序中提供协助。
  • 涉及某些钕铁硼磁体(NEODYMIUM IRON BORON MAGNETS)的案件-在一起涉及高强度磁体的专利案件中作为首席法律顾问代表被告应诉。还在后续的执行程序中代表被告。
  • Ninestar Technology v.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 担任多家公司的协理律师,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民事赔偿裁决提起上诉。
  • 涉及某些个人电脑/消费电子多合一设备的案件-在ITC调查案中代表两家被告公司,台湾讯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yberlink Corporation)及其加利福尼亚子公司Cyberlink.com Corporation;在成功请求复审而暂停调查后,原告撤诉,调查终止且未认定Cyberlink侵权。
  • 涉及某些土工格栅产品及其生产程序的案件-在一起有关用于土木工程中土壤和其它材料加强稳固的土工格栅专利案中担任政府的首席律师。
  • 华奇诉国际贸易委员会(Sinolegend v. ITC) - 担任多名中国被告企业的代理律师,就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商业秘密裁决提起上诉。
  • 涉及睡眠呼吸障碍治疗机(SLEEP-DISORDERED BREATHING TREATMENT SYSTEMS)及其配件的案件-在一起涉及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治疗器械的ITC调查案中作为首席律师代理多个被告。
  • 涉及某些三氯蔗糖(SUCRALOSE)及其相关中间化合物的案件-在一起由Tate & Lyle提起的涉及三氯蔗糖及其中间化合物的生产工艺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代表六家被告企业应诉,其中包括两家中国生产商。2008年9月,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决,依据我们客户未侵犯原告的涉案专利及其他理由认定我们客户未违反337条款。2009年4月,全体委员会经过彻底审查行政法官的整个判决后维持了该判决,即我们客户未违反337条款,宣告我们客户取得重大胜利。
  • 涉及硒鼓产品(TONER CARTRIDGES)及其配件的案件-在两起由佳能提起的专利侵权调查案中 作为首席律师代表多个被告应诉。
  • 涉及硒鼓产品(TONER CARTRIDGES)及其配件的案件-在利盟(Lexmark)提起的专利相关调查案中担任多家被告的首席律师。
  • 某些静脉采集手术系统的案件-在国际贸易委员会受理的涉及两项用于心脏搭桥手术等采用健康血管微创采集创新技术专利的侵权调查案中代表原告起诉。
  • 风能和太阳能灯柱及路灯的案件-在风能和太阳能灯柱设计专利案中代表三家被告应诉。调查案 以原告撤诉告终。
  • 涉及线切割机床(Wire Electrical Discharge Machining Apparatus)的案件-在一起涉及用于高精密切割及加工的线切割机床的专利案中担任政府的首席律师。
  • 涉及某些无线电话会议设备和配件及包含该部件的产品的案件-在一起有关无线电话会议设备的专利侵权案中代表被告丹麦公司GN Netcom A/S及其美国子公司应诉。经初步证据开示,我们针对原告提交了制裁动议,指出该起诉书存在重大失实陈述。一周后,原告撤回起诉,并同意终止ITC调查。
  • 涉及某些无汞电池的案件-在Eveready提起的无汞碱锰电池专利侵权案中担任其中一个被告的代理律师。

联邦法院及州法院诉讼

  • Aesthetic Lasers v. Revita GmbH(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在一起涉及微晶磨皮设备的专利侵权案中担任原告的首席律师。
  • Aesthetic Lasers v. Signature Club A及Adrian Arpel(马里兰联邦地区法院)-在一起涉及微晶磨皮设备的商标侵权案中担任原告的首席律师。
  • Aesthetic Lasers v. SMEI(马里兰联邦地区法院)-在一起涉及微晶磨皮设备的专利侵权案中担任原告的首席律师,并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代表原告依据被告违反同意令而取得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 安华高 v. 意法半导体(Avago v. ST Microelectronics,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在一起涉及光学导航传感器的专利侵权案中担任原告的律师。
  • 拜耳v. 加仕沛(Bayer v. Carlsbad, 加利福尼亚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一起涉及对拜耳的环丙沙星专利提出质疑的简化新药申请(ANDA)诉讼中担任被告的首席律师。
  • Bel Fuse, Delta Electronics and Power-One v. SynQor -在联邦巡回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中担任上诉人的律师。
  • Carlsbad Technology v. Stason Pharmaceuticals(加利福尼亚州高级法院)- 在违约诉讼案中担任原告的律师。
  • 佳能 v. Ninestar Image Int'l等(Canon v. Ninestar Image Int'l et al.)(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两起专利侵权案中担任多名被告的首席律师。
  • Gund v. SKM Enterprises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一起被控侵犯Gund“泰迪熊”著作权的案件中担任多名被告的首席律师。
  • Ingenio, Filiale De Loto-Quebec, Inc. v. GameLogic, Inc.(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在一起涉及公司关键技术的专利侵权案中担任制作游戏产品的新兴企业GameLogic Inc.的代理律师。
  • Leviton v. Huameili (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在Leviton提起的涉及接地故障断路器的专利侵权案中担任被告的首席律师,代表Huameili应诉。
  • Leviton v. Van Sheen(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在Leviton提起的涉及接地故障断路器的专利侵权案中作为被告的首席律师,代表Van Sheen应诉。
  • 立盟国际v. Ink Technologies等(Lexmark International v. Ink Technologies et al.)(俄亥俄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一起涉及硒鼓专利侵权案中担任多名被告的首席律师。
  • 上海美好电器有限公司v. Leviton(Meihao v. Leviton)(马里兰州地区法院)-在一起确认之诉中担任上海美好电器有限公司的首席律师,就Leviton六项接地故障断路器专利的有效性、执行范围及是否构成侵权提起质疑;在涉及Leviton的另一项专利的诉讼中代理上海美好电器有限公司,寻求法院作出确认判决。法院驳回Leviton的全部指控且不得再诉,并且地方法官建议判处Leviton缴纳80多万美元的案件费用及诉讼成本。
  • Meridian Diagnostics v. Yi(俄亥俄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一起涉及用于检测幽门螺旋杆菌的诊断测试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担任多名被告的首席律师。
  • Mettler Toledo v. Denver Instruments(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担任原告Mettler Toledo的代理律师提起电子天平专利侵权诉讼。
  • Mitek v. Arthrex(犹他联邦地区法院)-担任原告Mitek(强生关联企业)的代理律师提起缝合锚专利侵权诉讼。
  • Mitek v. Wright Medical(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担任原告Mitek(强生关联企业)的代理律师提起缝合锚专利侵权诉讼。
  • Richter v. 加仕沛(Richter v. Carlsbad)(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在一起涉及法莫替丁的专利侵权案中担任被告加仕沛及Andrx的首席律师。
  • Role Models America v. 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长(Role Models America v.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担任原告的首席律师提起诉讼,寻求将美国海军先前使用的设施用于救助无家可归及失学青年的计划。
  • 三环新材料高技术公司v. Crucible (San Huan v. Crucible)(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在涉及钕铁硼磁铁专利的确认之诉中担任原告的首席律师。
  • Shamsuddin v. BNG Enterprises (马里兰联邦地区法院)-担任原告的首席律师提起纤维醇及六磷酸肌醇酯(即“IP-6”)专利侵权诉讼。
  • Shamsuddin v. Lifesource Naturals(马里兰联邦地区法院)-担任原告的首席律师提起纤维醇及 IP-6专利侵权诉讼。
  • Shamsuddin v. Solaray (马里兰联邦地区法院)-担任原告的首席律师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涉案专利涉及一种包含纤维醇及 IP-6专利的膳食补充剂。
  • Shamsuddin v. Water Pure(马里兰联邦地区法院)-担任原告的首席律师提起纤维醇及 IP-6专利侵权诉讼。
  • 意法半导体 v.安华高(ST Microelectonics v. Avago)(得克萨斯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一起涉及光学导航传感器的专利侵权案中担任被告的代理律师。
  •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v. Kaneka Corporation(Zhejiang Medicine Co. v. Kaneka Corporation)(得克萨斯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在涉及辅酶的Q10专利案中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提起确认之诉。

教育背景

Harvard Law School, 法律博士, 优等成绩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BA, philosophy and psychology

执业资格

  •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 弗吉尼亚州
  • 马里兰州

出庭资格

  •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Central District of Illinois
  •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
  •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Virginia
  •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Maryland
  • 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
  • 美国最高法院
  • Supreme Court of Virginia
  • Court of Appeals of Mary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