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9日

2019冠状病毒病 (COVID-19) – 香港第二期「保就业」计划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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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公布第二期「保就业」计划(“计划”)的详情。第二期计划由2020年8月31日至9月13日接受申请。有关计划的背景资料,请参阅我们较早前的法律动态

以下是雇主就第二期计划的须知:

  • 申请资格(不变)– 相关的申请资格要求与第一期相同(请参阅我们较早前的法律动态)。然而,已在第一期计划领取一笔过资助的自雇人士不得在第二期再提出申请。

  • 补贴期 – 第二期工资补贴为期三个月,由2020年9月至11月止(“补贴期”)。

  • 补贴额(不变)– 计算工资补贴的方法保持不变。9月、10月和11月的补贴额将以“指定月份”实际工资的50%计算,工资上限为每名雇员每月18,000港元。合资格雇主在申请第二期补贴时可重新选择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一个月份作为“指定月份”。

    第二期计划也为65岁或以上有强积金户口的雇员作出优化安排:

    • 如雇主的强积金纪录证明书上只显示其聘用该等65岁或以上雇员的资料(但没有显示有关雇员的工资或雇主为其作出的自愿性强积金供款额),工资补贴额将会按雇主于“指定月份”聘用该等雇员人数计算,每人每月的补贴为5,000港元。

    • 如任何一名65岁或以上雇员按实际工资50%或自愿性强积金供款额的10倍计算所得的工资补贴少于每月5,000港元,有关雇主仍可就该等雇员领取每人每月5,000港元的工资补贴。

  • 申请承诺(不变)– 合资格雇主须遵守的承诺不变,即雇主承诺及保证 (a) 在2020年9月、10月和11月有支取薪金的雇员人数(不包括正放取无薪假的雇员)不能少于2020年3月有支取及无支取薪金的雇员总数,和 (b) 雇主在补贴期内须把工资补贴全数用于支付雇员工资。

  • (新承诺)额外承诺 如以下雇主决定申请第二期计划的补贴,他们须作出额外承诺:

    • 大型物业管理公司须承诺将至少相等于其工资补贴80%的金额回馈给业主或业主立案法团。

    • 两大连锁超级市场(即百佳和惠康)须承诺在第二期补贴期内向顾客和非政府机构提供现金券或更多折扣优惠。

  • 罚则(不变)– “取回未有用于当月支付工资的补贴额”和“违反受薪雇员人数承诺的罚款”的计算方法与第一期计划相同。

  • (新罚则)附加罚则

    • (对于已领取第一期补贴的雇主而言)若秘书处认为该雇主于第一期补贴期(即2020年6月至8月)内裁减其雇员的数目幅度庞大,而该雇主又未能证明其有意聘请雇员以取代被裁减的雇员及/或重新聘请被裁减的雇员,或未能就其裁员提供合理解释,政府可拒绝该雇主第二期工资补贴的申请;和

    • (对于将获发放第二期补贴的雇主而言)若秘书处认为该雇主于第二期补贴期内裁减其公司雇员数目的幅度庞大,而该雇主又未能证明其有意聘请雇员以取代被裁减的雇员及/或重新聘请被裁减的雇员,或未能就其裁员提供合理解释,政府有权向该雇主取回全数或部分已发放的第二期工资补贴。

    虽然第二期计划的守则及条款尚待公布,但据我们了解,该等守则及条款包括:

    • (对于已领取第一期补贴的雇主而言)若雇主于2020年6月至8月期内的行为直接或间接违反计划下保就业的目标或有违公众利益,政府可拒绝该雇主提出第二期工资补贴的申请。倘若补贴已发放,则可要求该雇主于指定期内向政府退回全数或部分的补贴;

    • (对于将获发放第二期补贴的雇主而言)若秘书处认为该雇主于2020年9月至11月期内的行为直接或间接违反计划下保就业的目标或有违公众利益,政府可要求该雇主于指定期内退回全数或部分第二期的工资补贴。

  • 申请时间 – 雇主可于2020年8月31日上午7时至2020年9月13日晚上11时59分提交网上申请。曾申请第一期工资补贴的雇主(无论申请成功与否)必须就第二期工资补贴重新提交申请。

  • 补贴发放时间 – 合资格而又提供正确资料的雇主预计可于提出申请后三至四个星期获发放工资补贴。

  • (新规定)追讨第一期罚款/未有用于工资的补贴:若雇主违反就第一期工资补贴所作出的承诺,有关雇主必须向政府缴付规定的罚款并且将第一期未有用于支付工资的补贴余额退还给政府。若有关雇主的第二期申请获批,政府会从其获发的第二期工资补贴中扣除相关款项。

有关第二期计划的进一步详情,请浏览以下网页:

https://www.ess.gov.hk/zh/

https://gia.info.gov.hk/general/202008/18/P2020081800771_347579_1_15977539948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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