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向雇主发出有关于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期间收集及使用个人资料的指引。
有关指引的重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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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在收集个人资料时必须遵守一般规定,即收集的资料应该是必要、适当及与达到的目的相称,并以侵犯最少私隐的措施为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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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雇员及访客的健康,雇主收集他们的体温测量数据或属2019冠状病毒病医学症状的有限资料,一般而言属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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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向从海外(特别是高风险地区)回港的雇员收集外游资料实属合理。一如健康数据,外游资料的收集应针对特定的目的,并应收集最少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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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雇员不幸感染2019冠状病毒病,雇主可在不透露感染者的个人身份信息下通知其他员工、访客、物业管理处及其他人士。在大多数情况下,于告示中披露受感染雇员的名字及其个人资料会被视为不必要或不相称。然而,如雇主仅为了追踪和治疗感染者,及因有迫切需要追踪其紧密接触者,向政府或卫生机构披露他人的身份、健康状况及位置信息,并不会被视为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的使用原则(即保障资料第3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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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的保障不应妨碍在家工作安排,但雇主及雇员在远离有专业管理的工作环境下处理转移或使用文件和数据时要格外小心。私隐专员在指引中提出多项有关个人资料保安的建议。
有关指引的详情,请浏览以下网页︰–
https://www.pcpd.org.hk/tc_chi/media/media_statements/press_20200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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