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resh Nair,他(及其团队)的创造力,以及愿为客户‘走完最后一里路’的精神,在新加坡都是无与伦比的。当其他新加坡律师踟蹰不前的时候,Suresh则身手敏捷、极具创意。他和他的团队善于解决问题,对客户全心投入。”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2020年)

概述

Suresh Nair是Mayer Brown PK Wong & Nair Pte. Ltd.诉讼及争议解决业务组的合伙人。 

Suresh于1993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获得法学学士(荣誉)学位,之后在新加坡一家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开始其职业生涯。2000年至2010年的大部分时间里,他在该所担任合伙人。2002年,Suresh离开新加坡,在日内瓦的联合国赔偿委员会担任了一年的法律干事,负责审查因第一次海湾战争而引起的战争赔款索赔。他于2003年返回新加坡。2010年,Suresh加入一家知名律所,担任其诉讼部主管。

Suresh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和商业诉讼、国际仲裁、清算和重组、银行业事宜以及雇佣相关争议。

Suresh具有英格兰与威尔斯最高法院事务律师执业资格。他是新加坡律师考试的讼务与事务律师讼辩培训员。他还担任新加坡赛马公会的竞赛董事,以及新加坡橄榄球联盟的法律干事。

许多出版物都将Suresh评为其所在领域的佼佼者。《亚洲法律概况》(2015年)这样评价他:“Suresh了解银行的运作方式,而且非常以客户为中心。”《亚洲法律概况》(2016年)表示:“Nair的服务方式和专业精神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一名客户指出,‘他是新加坡领先的银行业诉讼律师之一’,另一位客户则提到Nair取得的‘出色业绩’。”

《钱伯斯亚太》(2016年)将Suresh评为“在雇佣领域经验丰富的诉讼合伙人。受访者赞赏他‘对雇佣事宜的渊博知识和强有力指导以及绝佳的人际交往能力’。Benchmark Asia Pacific经常将他列为‘本地争议业务之星’,称其位居‘新加坡最好的清算律师之列’。他是一名杰出的讼务律师,眼光敏锐而准确,能以尽可能令客户感觉亲切的方式提供高效而实用的法律意见。”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2019年)称Suresh是“一位十分优秀的律师”,“无可挑剔”,以及一名“出类拔萃的讼务律师和极有经验的律师,与他打交道令人愉悦”。

语言能力

  • 英语

执业经验

  • Silverlink Resorts Limited v MS First Capital Insurance Limited [2020] SGHC 251一案中,代表一家著名的豪华度假村连锁企业处理一宗与COVID-19疫情有关的业务中断保险索赔。保险公司申请中止该案诉讼,转而采取仲裁,但法院驳回了这一申请,理由是仲裁条款有一个例外,使原告有权将此案提交法院审理。此案仍在进行中。
  • 代表一家资不抵债的大宗商品贸易公司处理一宗案件,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已根据信用保险被出售给了第三方。信用保险索赔引起的问题涉及预先无索赔优惠,以及可在不同司法管辖区证明债务(从而能够根据信用保单提出索赔)的方式。
  • 向多艘船舶的船东互保保险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这些船舶的船东是一家资不抵债的企业集团。所涉事宜包括在被保险财产的司法管理人声明否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支付船员工资和遣返金的责任后所产生的保费责任问题。
  • 代表一家国际银行处理涉及标准银行条款和条件中的非依赖条款的争议。
  • 代表 客户在上诉法院处理Pathfinder Strategic LP and another v Empire Capital Resources and another appeal [2019] 2 SLR 77一案。在该案中,上诉法院考虑了在协议安排中可授予何种程度的第三方免除(third party releases)的问题。
  • Goldilocks Investment Co Ltd v Noble Group Ltd [2018] 5 SLR 425一案中,代表一名投资者寻求一份禁令,以阻止一家新加坡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理由是该公司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法》。高等法院还考虑了《证券及期货法》作为法庭强制性法规的特征。
  • 代表作为原告的动物福利组织,在上诉法院审理的Animal Concerns Research & Education Society v ANA Contractor & Anor [2011] 2 SLR 146一案中获得胜诉。上诉法院在审理存在并发合同义务的建筑争议时对过失侵权法进行了审视。
  • 代表清算人处理另一宗里程碑式案件,即Living the Link (Pte) Ltd (in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and others v Tan Lay Tin Tina & Others [2016] 3 SLR 621一案。此案涉及一家资不抵债的公司的董事违反董事受托义务,以及该公司在清算前给予联属公司不当优先权。
  • 在高等法院审理的Lim Kok Lian (executor and trustee of the estate of Lee Biau Lian, deceased) v Lee Patricia (executor and trustee of the estate of Lee Biau Lian, deceased) [2015] 1 SLR 1184一案中,以没有披露合理的诉讼因由为由,代表客户成功剔除一项民事诉讼恶意起诉侵权申索。这是新加坡首例就民事诉讼恶意起诉侵权及其要素作出裁决的案件。
  • 代表某银行就超过1,500万美元的索赔进行抗辩,涉及在股票累积期权交易投资中遭受的损失。
  • 在高等法院就Pacific Andes Resources Development Limited and other Matters [2016] SGHC 210一案作出的里程碑式裁决中,担任持有逾5,000万美元债务的债券持有人的代表律师。该案涉及在牵涉外国公司以及多数股东声称反对任何协议安排从而构成阻挠的情况下,高等法院根据《公司法》210 (10)章节批准中止法律程序以救助协议安排的管辖权限。
  • 代表仲裁的一方处理BTY v BUA and other matters [2018] SGHC 213一案。在此案中,法庭就一份股东协议中的仲裁协议在一宗争议中的适用性作出重要裁决。该争议被包装成一宗公司章程下的争议,但其实本来也可以作为一宗股东协议下的争议予以审理。法庭裁定仲裁协议不适用,但准许向上诉法院上诉。
  • 代表受托人处理Re Swiber Holdings Ltd [2018] SGHC 211一案。在此案中,高等法院就票据发行人破产时票据受托人的角色,以及根据《公司法》227M、N和X章节,票据受托人的投票在债权人会议和协议安排会议表决中应以何种方式计算作出重要裁决。 
  • Ministry of Rural Development, Fishery, Craft Industry and Environment of the Union of the Comoros v Chan Leng Leng and another [2013] SLR 214一案中,代表某国政府处理一宗涉及印度洋捕鱼权的索赔。
  • Hady Hartanto v Yee Kit Hong and others [2014] 2 SLR 1127一案中,代表原告处理一宗诽谤诉讼,涉及与一家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有关的公告。
  • 代表一名银行雇员处理一宗LIBOR利率操纵丑闻。
  • 代表一家银行的客户处理一宗与该银行之间的诉讼,涉及外币贷款和货币兑换事宜。
  • Baldor Electric (Asia) Pte Ltd v Liew Chin Choy and others [2010] SGHC 32一案中,代表某公司处理一宗与一名前高管之间的索赔争议,涉及新加坡和印尼的公司,以及违反受托责任和诚实守信义务。
  • Arubugam Suppiah v Curt Evert Borgensten [2001] SGHC 199一案中,代表原告取得胜诉,获得针对被告的禁令救济和以藐视法庭为由的制裁。此案与一项涉及法庭和国际仲裁程序的重大的跨司法辖区股东争议有关。
  • Bayersiche Landesbank Girozentrale v Teh Li Li [2000] 3 SLR(R) 345一案中,代表作为原告的银行取得胜诉。此案与一宗涉及马来西亚主要借款人的担保索赔有关。
  • Bilia AB v TE Pte Ltd and Others [1999] SGHC 96一案中,代表原告处理仲裁程序和法庭程序,根据《公司法》s 388寻求讼费担保作为辅助救济。该案将公司破产测试应用于讼费担保。
  • 代表客户处理Re Griffin Securities Corp [1999] 1 SLR(R) 219一案。此案就新加坡法院对在新加坡没有营业地的外国公司进行清盘的管辖权作出了一项里程碑式的裁决。
  • 代表客户处理NM Rothschild & Sons (S) Pte Ltd v Plaza Rakyat Sdn Bhd [1995] 2 SLR(R) 565一案。此案就不方便法院原则作出了重要裁决,法庭对外国当事方考虑了在新加坡提供服务的因素,以及对该类案件应用《法院规则》第11条规则的问题。
  • 代表被告处理Transniko Pte Ltd v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Sdn Bhd [1995] 3 SLR(R) 941一案,成功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申请在新加坡中止诉讼程序。法院在审查于境外发起原始程序的许可申请时,考虑了充分和坦率披露责任的范围。
  • 代表16名经纪人处理一宗与两家跨国经纪公司有关的重大雇佣争议,该案涉及一项与强制执行限制从业条款有关的禁令。
  • 代表Berau Capital Resources Pte Ltd和相关公司处理在新加坡的法庭程序以及在美国的美国破产法第15章法律程序,涉及一次10亿美元的债券重组行动。
  • 代表Swissco Holdings Limited申请委任司法管理人,涉及逾2亿美元的公司债务。
  • 代理一宗价值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案,涉及印尼棕榈油种植园的出售。
  • 代表某国政府处理一宗对手为保险公司的SIAC仲裁案,该案涉及一个国家保险计划。
  • 代表一家新加坡上市公司处理一宗价值超过2,000万新加坡元的争议。此案与印尼的煤炭特许权有关,涉及同时进行的法院证据开示申请。
  • 在2005年新加坡主要广播公司SPH Mediaworks Ltd的清盘案中担任清盘人的代表律师。
  • 在RGM集团的清盘案中担任代表律师。RGM是一家大型的媒体企业集团,在新加坡和澳大利亚都有业务。
     

教育背景

新加坡国立大学, 法学学士
Hons

执业资格

  • 新加坡
  • 英格兰和威尔斯

出庭资格

  • 新加坡最高法院讼务与事务律师

会员资格

  • 新加坡律师考试潜在出庭辩护人及律师的培训员
  • 新加坡赛马公会竞赛董事
  • 新加坡橄榄球联盟法律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