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

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分享

香港政府在2023-24年度财政预算案中,推出了全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新投资入境计划”),旨在丰富香港的人才库和吸引更多新资金落户香港。此计划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2023年3月发表的《有关香港发展家族办公室业务的政策宣言》中的八大政策措施之一。

新投资入境计划已于2024年3月1日开始接受申请,新投资入境计划的详细规则(“计划规则”)亦已公布。

我们会就新投资入境计划撰写一系列的文章,本《法律动态》作为第一篇,将对计划规则订立的资格要求和申请程序作一个概要介绍。本文还会介绍符合新投资入境计划规定的获许投资资产的投资类别,尤其是非住宅房地产。下一篇文章将重点介绍基金发起人如何构建私人基金产品,从而符合新投资入境计划下获许投资资产的要求。

1. 资格要求

申请人必须为自然人且符合以下要求,才有资格根据新投资入境计划提出申请:

年龄
18岁或以上。
国籍/居住地
  • 外国国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除外);
  •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
  • 台湾华籍居民。
净资产要求
在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低于3,000万港元的净资产(“净资产要求”)。
获许投资资产下的投资

2024年3月1日之后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的净额不少于3,000万港元。 

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3,000万港元的投资额必须包括以下两类投资:

 

* 计划投资组合是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一个投资组合。该投资组合主要会向与香港有关连的公司及项目作出投资,以支持创新及科技行业和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

2,700万港元的获许投资资产可包括以下金融资产(“获许金融资产”)及非住宅房地产:

 

以下是适用于各类别获许金融资产的投资要求的一些概括要点:

  • 股票、债务证券、存款证和后偿债项必须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或计价。
  • 股票必须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 债务证券必须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或是经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或特区政府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其他指明实体或机构发行或保证,或由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或保证。
  • 存款证的投资上限为300万港元。
  • 投资于私人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以及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下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上限为1,000万港元。

投资管理规定

申请人必须遵守计划规则列明的投资管理规定,包括:

  • 获许金融资产必须存于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帐户,而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以下其中一种机构:
    • 《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获发牌进行第1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
    • 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获准经营附表1第2部所指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
  • 申请人可维持最多三个帐户,而管理该三个帐户的金融中介机构应属于以上所列的不同类别。
  • 获许金融资产的帐户必须以申请人的名义开立。
  • 假若获许投资资产的市值升至超过3,000万港元,申请人亦不得提取任何资本增益。然而,申请人可提取由获许投资资产而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
没有不良记录
没有不良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规定。
财务支持
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需依赖来自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的收入。
 

有别于其他移民或入境计划,新投资入境计划清晰地聚焦于资本投资,并配以最低限度的门槛要求。相比之下,其他移民渠道(如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会考虑申请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年收入。该等计划会继续与新投资入境计划并行适用。

2. 新投资入境计划之下的非住宅房地产投资

我们收到了一些关于新投资入境计划中非住宅房地产作为获许投资资产的查询。以下段落阐述了计划规则中有关非住宅房地产的某些主要规定。

2.1. 非住宅房地产

根据计划规则,非住宅房地产可被视为获许投资资产,但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换言之,申请人可购置价值更高的非住宅房地产,惟在新投资入境计划之下只有1,000万港元会计入获许投资资产。

至于非住宅房地产的范围,涵盖非住宅物业楼花和工商混合用途房地产,但不包括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产。

2.2. 拥有权限制

申请人必须以下列其中一种方式持有非住宅房地产:

  • 以申请人本人名义拥有;
  • 由其名下的独资企业拥有;或
  • 由其担任唯一股东的公司拥有。

为遵守以上要求,申请人或其公司必须是非住宅房地产的唯一拥有人。联名拥有的房地产不会被计入获许投资资产。

2.3. 物业转售

申请人可转售非住宅房地产,但必须将全部所得收益再投资于新的获许投资资产。如果非住宅房地产的价值高于1,000万港元,则在非住宅房地产转售时,申请人可提取其就该房地产已付的剩余资本。

计划规则对上述再投资行为设置了时限,例如,出售原有非住宅房地产的立约日期与购入新非住宅房地产作为再投资项目的完成日期不得相隔超过三个月。

根据计划规则,关于非住宅房地产的购置、处置和按揭之所有重要交易,均须透过提交有关的土地注册处记录、银行结单和专业估值报告的方式,向投资推广署署长(“署长”)作出证明,使署长信纳,并让署长能够核实申请人是否有将所要求最起码的资本再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每次处置非住宅房地产和购置新的获许投资资产后,申请人必须在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署长。

2.4. 按揭

新投资入境计划允许申请人向香港的持牌银行或持牌财务机构借入按揭贷款以作购置非住宅房地产之用。然而,按揭贷款的金额不纳入计算,只有申请人直接出资的资本净额才被计算在内。

2.5.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基金

除购置非住宅房地产外,由于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或有限合伙基金均属新投资入境计划之下的获许投资资产,故此申请人也可以考虑投资于其他持有房地产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或有限合伙基金。不过,私人有限合伙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总投资额上限也是1,000万港元。

3. 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的主要阶段概述如下:

如果申请人连续七年符合投资管理规定,但未达到在港通常居住七年的要求,仍可申请在香港无条件限制逗留。

4. 总结

虽然获许投资资产的最低门槛已由先前投资入境计划的1,000万港元提高至新投资入境计划的3,000万港元,但新投资入境计划提供更宽广的获许投资资产范围(例如非住宅房地产、在香港注册的零售基金及私人基金)。

我们预计新投资入境计划将鼓励更多高净值人士来港落户,甚至在香港设立家族办公室,使香港作为国际资产和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得以巩固。

新投资入境计划推出至今还不到一个月,我们已经注意到银行、经纪商、基金发起人等一系列金融公司和房地产客户对新投资入境计划的兴趣有所增加,他们接到高净值人士的查询,希望了解在香港定居的途径或设立投资架构以符合新投资入境计划的要求。

如果您对新投资入境计划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及时掌握我们的最新见解

见证我们如何使用跨学科的综合方法来满足客户需求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