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

新篇章:新《公司法》的下一个发展阶段——第一部分:出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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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作者      王鑑玉,上海盟博律师事务所(一家位于上海的中国律所,与孖士打有着密切合作关系)

期待已久的《公司法》修正案(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颁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公司法》可以说是自1993年中国建立公司法制度以来最重要的一次修订。

事实上,这次修订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将推出系列短文进行详细介绍。

尽管新公司法几乎没有什么出人意料之处——因为许多修改已经在早期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请参阅本所往期的法律动态),但是投资者绝对有必要了解这些修订,并为新要求作好规划。

在第一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最重要的修订之一,有关股东出资承诺的修订。

方向的改变

股东向公司认缴出资的总额称之为注册资本。如我们先前的法律动态所述,2014年,中国取消了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股东缴纳出资期限的要求。

这项改革使得中国公司的架构与许多国际司法管辖区类似,既有授权资本又有实缴资本。

这项改革在当时的目的是刺激投资。然而,在过去十年中,人们开始担心一些公司并没有登记真实的出资额,公司的财务实力名不符实。

现在,2014年的这些改革和放宽措施将被调整。

这意味着投资者将再一次需要根据可预见的业务需求投资目标确定新公司的架构。 

出资期限

新公司法对出资期限作出了规定,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股东均须在公司1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出资。出资日期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该五年期限规定同样适用于增资(新公司法第228条)。

现存公司该怎么做?

新公司法要求注册资本较高的现存公司“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公司法第266条),这表明,没有特殊的“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于现存公司,所有公司均将适用五年出资期限规定(仅受限于下文所述的过渡期)。

另一个相关问题是公司在需要时减少其注册资本是否便利。显然,许多公司目前的注册资本已经远远超过了五年的业务需求,因此现在就需要采取行动。新公司法第225条规定了简化的减资程序,有助于解决该等问题。

新公司法还提到“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等办法将可能包括一个过渡期,以便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作出相关调整。尽管尚不知悉以上方面的详细信息,但很可能所有公司均需在一个合理的短期时间内进行重组或就足额缴纳现有注册资本作出安排。

企业信息公示

根据1993年最初的法律要求,中国公司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其实缴出资额;这意味着股东的每次出资,均需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申报。随着上述改革,该要求现已取消,因为实缴出资额已不再是登记事项。 

虽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示条例》)的要求,公司理论上仍须公示实缴出资额,但在实践中,公司未披露或未更新该等信息的情况十分常见;这使第三方很难通过公示的信息来确定公司的实际规模,导致对其财务实力的误解。

新公司法现明确要求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公示各股东的实缴出资额,如未按规定公示,可处以高达人民币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公司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高达人民币十万元的罚款。

目前尚不清楚有关部门将如何执行该等要求,并可能在这方面发布进一步的实施办法。 

根据《公示条例》,公司必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实缴出资额、出资日期和出资方式。 

如果股东未能缴纳出资,会有什么后果?

新公司法试图加强和巩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架构中的作用,使其更加独立于股东。 

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因为多年来,董事最终代表的是对其作出任命的股东的意见。 

但是,新公司法确立了一种机制,要求董事会核查股东的出资情况,在发现股东未按期出资时,向其催缴出资。未能履行该等义务可能导致个人责任,我们将在未来发布的本系列法律动态中对此进行深入讨论。

在公司发出催缴书后,须给予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如果股东未能在载明的宽限期内缴纳出资,公司可以发出书面形式的失权通知,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丧失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注销,否则,由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这些要求意味着什么? 

就董事行为的该等期待是一个重大的方向性变化。过去,董事通常服从股东的指示。新公司法似乎对股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在实践中可能难以执行。 

为了便于遵守新法,公司可考虑修改其公司章程,例如,规定由未出资的股东任命的董事没有投票权或以其他形式被排除在失权程序之外。

同时,鉴于六个月的期限较短,建议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快速决策程序,以便减少注册资本或简化处置流程。 

另外,未出资的股东可能承担如下责任:

  • 须补足对公司的出资;
  • 须赔偿公司的损失;
  • 被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此外,特定董事/负责的主管人员还可能面临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还会因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进行核查而向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出资的加速到期

一直以来,在公司清算或破产时股东有立即缴纳出资的义务。但是,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对此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允许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要求股东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似乎表明,在公司无法偿还判决认定债务等情况下,债权人对该公司股东强制执行的债权金额可以该股东认缴但未缴纳的出资额为限。截至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需进一步观察。但是,这无疑使拥有较高但未缴纳出资的股东面临更大的风险,使得重组成为可取之举。

如果公司拥有能使公司偿还债务的可用于重组/出售的资产,但并未进行重组/出售,也可能引发股东矛盾。但目前尚不明确,在董事/股东未能作出清偿债务的替代性安排的情况下,加速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是否适用。在此方面需作出更详细的指导,但为保证确定性,股东可能需要在股东协议及/或公司章程中就该等情况作出规定。 

下一步该怎么做?

在设立新公司时,投资人显然需要考虑其五年业务目标并相应地安排注册资本的架构。对于有多个股东的公司而言,还建议其自行约定一个允许对注册资本的出资进行适当监督的机制 —— 并约定在延迟出资情况下应承担的后果。 

建议现存公司及其股东核查注册资本和相关出资时间表。根据新公司法,如果出资时间表不符合法定要求,应逐步调整至规定的期限以内。但是,如上所述,有多个影响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其他事项亟待考虑。一些公司可能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最后,新公司法中说明,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尚不清楚,但可能会明确规定须作出相关调整的最后期限。对于任何公司而言,与时俱进并随时做好快速应对的准备至关重要。 


1 本文所称公司,是指与外商投资关联度更高的有限责任公司,而非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法律实体。

2 一个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发和运营的官方网上平台,主要用于中国企业的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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