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03日

香港联交所建议推出库存股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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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近期刊发“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咨询文件,建议删除目前有关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并引入一个框架来规管库存股份再出售事宜(“咨询建议”)。

该文件与联交所关于自动股份购回计划的新指引信(参见我们最近的法律动态)同时发布,旨在便利上市人回购股份和促进香港股票市场流动性。

在本篇法律动态中,我们将讨论关于库存股份建议的详情及其影响。

背景

联交所表示,约92%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的发行人(“发行人”)是在允许持有库存股份的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然而,基于香港《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关于购回股份自动失去其上市地位的限制,这些海外发行人无法持有库存股份。

根据咨询建议,发行人可根据其注册成立地的公司法及其组织章程文件,以“库存”方式持有购回股份以供日后“再出售”。

联交所认为,咨询建议将使合资格发行人更灵活更快速地调整其股本,进而可能降低其资本成本。

适用范围

咨询建议仅适用于在允许持有库存股份的司法权区注册成立、且组织章程文件不包含相关限制条款的发行人。这些司法权区包括: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开曼群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卢森堡、中国、新加坡、英国和美国。

由于目前的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要求注销购回股份,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无法受惠于建议的库存股份机制。

若咨询建议得以推进,联交所将与相关各方合作,考虑对香港公司条例作出必要修订。

库存股份附带的权利

库存股份附带的股东权利(包括股息、分派及投票权)受发行人注册成立地的法律规管;一般来说,该等权利的运作将依照法例暂停,直到库存股份自库存出售或转让时为止。

联交所建议《上市规则》加入新条款,以订明库存股份附带的权利:

  • 所有以库存方式持有的股份均将保留其上市地位。
  • 发行人(作为库存股份持有人)必须就《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批准的事宜放弃投票。
  • 尽管不会限制发行人可持有的库存股份数目,但在厘定以下各项而计算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或有投票权股份时,库存股份将概不计算在内:(i)公众持股量;(ii)发行人的市值;(iii)(用于计算规模测试的)股本比率;(iv)发行或购回证券的规模限额占已发行股份的百分比;(v)个别人士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权利的百分比;及(vi)个别人士拥有发行人权益的百分比。

再出售库存股份被视为发行新股

发行人注册成立地的公司法可能有条款规管库存股份再出售事宜。例如在英国和中国,库存股份不得用作代价股份。

咨询建议并不试图对库存股份的许可用途施加限制,但就《上市规则》而言,将把再出售库存股份视为发行新股

  • 受优先购买权所规限 - 再出售库存股份时,发行人应按持股比例向所有股东售股,除非获股东授予特定授权,或根据股东预先批准的一般性授权进行。

如上节“库存股份附带的权利”所述,一般性授权限额及购回授权限额均将根据发行人在指定时间所持有的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其所持有的库存股份)计算。

换句话说,《上市规则》仅规管在一般性授权下可发行或再出售的股份总数,但不会限制发行人持有库存股份的数目。联交所认为,这可应对因持有过多库存股份而造成的任何潜在积压待发股票担忧。

  • 根据一般性授权再出售库存股份的价格折让限制 - 在场内再出售的价格折让上限为以下较高者的20%:(i)再出售之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或(ii)再出售之前五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在场外再出售则应遵守与发行新股相同的价格折让限制。
  • 股份计划 - 用库存股份满足股份授予的股份计划会被视为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因此须按《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受股东给予的计划授权限额所规限。
  • 向关连人士再出售库存股份 – 该等再出售须经独立股东批准,除非获《上市规则》第14A章豁免。
  • 披露 – 库存股份的任何再出售以及库存股份数目的任何变动均须以与发行新股相同的方式予以披露(场内再出售除外——场内再出售无须刊发公告或提交获配售人的资料)。
  • 上市申请– 无须提交正式申请,但须遵守有关提交文件的规定。

交易限制

为确保市场能维持公平有序,联交所建议施加以下额外规定:

  • 30日暂止期 - 未经联交所事先批准,发行人不得(i)于任何一次购回股份后的30天内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不论在场内还是场外),除非是为了行使任何尚未行使的权证、认股期权或类似金融工具;或(ii)于任何一次在联交所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后的30天内,在联交所购回任何本身股份。
  • 对于在联交所再出售库存股份的限制- 发行人不得于下列情况下在联交所再出售库存股份:(a)在公布业绩前一个月内及在拥有未披露的内幕消息时进行再出售;(b)发行人明知而将库存股份售予核心关连人士,而核心关连人士亦明知而向发行人购买库存股份。发行人还须敦促其委任再出售库存股份的经纪商向联交所披露有关其再出售库存股份的资料。

要点

为了更好地为《上市规则》的上述拟议修订做准备,发行人最好检查其组织章程文件,以确保其中没有限制持有及/或再出售库存股份的条款。

如果存在该等条款,发行人将需要修改其组织章程文件(这将花费时间和成本,还需要股东批准)并取消此类限制,然后才可能享受到拟议库存股份机制所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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