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4日

保荐人当心:香港证监会再度以保荐人缺失为由施加高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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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作者   Sara Troughton,专业支持律师(诉讼)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长江证券融资(香港)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融资)于担任六宗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期间干犯严重且广泛的缺失,对该公司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港币2,000万元。这六宗上市申请是于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呈交的。证监会亦禁止长江证券融资为任何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上市申请担任保荐人,由2023年8月18日起计为期一年,或直至证监会信纳长江证券融资已足够确保其遵循与保荐人有关的规定为止,期限以两者较长为准。请参见证监会的公告

回顾一下,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17章,保荐人须对上市申请人进行合理尽职审查,以确保招股说明书申请版本中的披露以及向联交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遗漏任何重要资料。

证监会发现,长江证券融资的行为“远逊于其作为保荐人应达到的标准”,违反了《操守准则》的多处规定,且未能履行其在上述六宗上市申请中作为独家保荐人应该履行的职责。这些上市申请包括:太平洋矿产控股有限公司(太平洋矿产)、万创国际(开曼)有限公司(万创)及恒升昌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恒升昌)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申请,以及亚太网络资讯控股有限公司(亚太网络资讯)、恒电控股有限公司(恒电)及百应租赁控股有限公司(百应租赁)在联交所GEM上市的申请。

以下是该保荐人违反《操守准则》情况的摘要:

  • 合理尽职审查1 – 长江证券融资未能在其中三宗上市申请中进行一切合理尽职审查。
  • 意见及指引2 – 长江证券融资未能向其中三家上市申请人就其符合所有相关上市资格提供适当意见或指引。
  • 识别重大问题3 – 长江证券融资未能确保其中三宗上市申请的招股说明书申请版本已披露所有重大资料。
  • 妥善纪录4 – 长江证券融资在备存纪录方面有系统性缺失。该保荐人未能就其声称在全部六宗上市申请中已进行的尽职审查工作备存妥善纪录;没有保留大部分验证笔记及其相应的证明材料;而就尽职审查计划中大部分的步骤,长江证券融资亦没有以文件记录有关的工作、分析及结论。
  • 专业的怀疑态度5 – 在没有就尽职审查备存妥善纪录的情况下,长江证券融资未能证明它已抱着专业的怀疑态度质问资料的可靠性,并核实在招股说明书申请版本中披露的陈述。

六宗上市申请的详情:

  1.  在太平洋矿产(主要经营由菲律宾向中国内地出口未经加工镍矿石的业务)的上市申请中,证监会发现长江证券融资的行为未能达到应有的标准,因它未能对菲律宾的一项法案进行任何尽职审查。该法案一旦通过,将等于禁止出口所有未经加工的矿石,从而对太平洋矿产的核心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尽管长江证券融资知道该法案,但它未能将其识别为一个“红旗”预警迹象并采取任何跟进行动。证监会进一步发现,长江证券融资未有确保太平洋矿产的招股说明书申请版本已披露所有重大资料(包括法案通过的机会以及太平洋矿产的商业应变计划),从而妨碍了投资者对太平洋矿产的股份、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达致“有根据并有理由支持”的意见。
  2. 在亚太网络资讯(主要从事提供数码媒体推广服务)的上市申请中,证监会发现长江证券融资未能履行作为保荐人的职责,因它未有向亚太网络资讯提供适当意见及指引,促使其在招股说明书申请版本中作出充分的重大披露。亚太网络资讯以不合理的理由,不愿在招股说明书申请版本中披露涉及其定价策略以及如何提高盈利能力的某些资料,但证监会发现,长江证券融资有责任坚持让亚太网络资讯作出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能够了解亚太网络资讯的财务状况。
  3. 在恒电(从事中国内地水力发电厂业务的基础建设公司)的上市申请中,尽管该公司实际上不符合上市资格,因它不符合《GEM上市规则》的一项规定(根据该规定,基础建设公司的中国内地物业倘用于基础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才能获准上市;而在其经营的三家水力发电厂中,恒电并未拥有两家水力发电厂的相关证书),但长江证券融资仍提交了该公司的上市申请。证监会发现,在申请人须遵守所有相关上市资格规定方面,长江证券融资未有向恒电提供适当意见及指引
  4. 在万创(中国内地的物业发展商)的上市申请中,证监会发现长江证券融资未能履行作为保荐人的职责,因它未有就万创债务重组安排的两个核心范畴进行妥善尽职审查。证监会发现,长江证券融资没有取得并审查所有相关贷款协议,以核实贷款是否存在,也没有进行任何适当核实,以确定该等贷款确实为不良贷款,并因而符合条件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重组。另外,证监会发现长江证券融资未能在招股说明书申请版本中披露所有重大资料,包括:债务重组安排下各项协议的主要条款;将相关贷款列为不良资产的依据;债务重组安排的资金流向及总融资成本。
  5. 在恒升昌(中国内地的物业建设公司)的上市申请中,证监会发现长江证券融资的行为未能达到应有的标准,因它未能对恒升昌可能因营运现金流出而无法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的风险进行合理尽职审查。特别是,证监会发现长江证券融资在未有对恒升昌贸易应收账款的周转期,远远长于给予其客户的信贷期的事实,执行任何适当核实程序下,便对恒升昌的财务状况照单全收。
  6. 证监会发现,长江证券融资未有根据《GEM上市规则》及联交所发出的有关指引,就百应租赁业绩期的选择及上市申请的呈交时间,向百应租赁提供适当意见和指导,导致联交所发回该上市申请。

我们的评论

香港金融市场的一些保荐人似乎持续无视证监会的《操守准则》以及就保荐工作预期标准发布的指引。

2018年3月26日,证监会发出《关于从事保荐人业务的持牌法团的主题检视报告》,并在同日的通函中载列了有关检视结果的详情。我们注意到,证监会当时列出的一些问题在当前的案例中依然存在:

  • 未能作出合理判断及抱着专业的怀疑态度(所有六宗上市申请)
  • 未能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例如万创、恒升昌)
  • 未能识别及跟进“红旗”预警迹象(例如太平洋矿产)
  • 未能备存妥善纪录(例如恒升昌)

2019年3月14日,证监会以保荐工作缺失为由,对四家主要国际金融机构处以总额约港币7.86亿元的破纪录罚款。证监会旨在通过这些执法行动,向业界发出强烈的阻吓信息,表明保荐人的缺失是不会被容忍的。然而,自2019年3月以来,证监会又进行了八起执法行动(包括本次),显示之前暴露的缺失似乎依然存在。

考虑到这些案例,我们总结了以下要点供保荐人参考:

  • 忽视“红旗”预警迹象将带来危险。如果不注意“红旗”预警迹象或未能对其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尽职审查,那可能会导致联交所拒绝上市申请,甚至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执法行动。
  • 必要时,保荐人一定要敢于对抗发行人。正如本案所示,保荐人最终有责任坚持建议发行人在提交上市申请之前遵守相关要求,并在发行人拒绝解决任何不遵守相关要求的问题的情况下,拒绝为和代表发行人提交上市申请。
  • 为每个保荐项目实施一个稳健可靠且量身定制的尽职审查计划,而不是依赖那种一刀切的尽职审查清单。
  • 确保备存充分的纪录,以证明已经进行了妥善和充分的尽职审查,已对任何“红旗”预警迹象或争议问题进行了充分调查,也已记录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

1 《操守准则》第17.2(b)和17.4(a)(i)段

2 《操守准则》第17.3(b)(i)和(ii)段

3 《操守准则》第17.4(d)(i)段

4 《操守准则》第17.2(e)和17.10(c)(ii)及(v)段

5 《操守准则》第17.6(b)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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