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管信息
孖士打(Mayer Brown)是由各个属于独立实体的联合法律执业机构所组成的全球服务提供机构,包括Mayer Brown LLP(美国伊利诺伊州)、Mayer Brown International LLP(英格兰及威尔斯)、孖士打律師行(一家香港的合伙)和Tauil & Chequer Advogados(一家巴西的合伙)以及提供顾问服务而非法律服务的服务提供机构(合称 “Mayer Brown Practices”)。Mayer Brown Practices在各司法管辖区成立,它们可以是一个法人或合伙。PK Wong & Nair LLC是组成我们在新加坡的获发牌合资律师事务所Mayer Brown PK Wong & Nair Pte. Ltd. 的新加坡律师事务所。个别Mayer Brown Practices為:
Mayer Brown Practices
- Mayer Brown LLP和Mayer Brown Europe-Brussels LLP,两家均为于美国伊利诺伊州成立的有限责任合伙
- Mayer Brown Mexico, S.C.,一家根据墨西哥杜兰戈州法律成立的民事公司
- Tauil & Chequer Advogados,与Mayer Brown联合经营的一家巴西的合伙
- Mayer Brown International LLP,一家于英格兰及威尔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合伙(经律师监管理局授权并受其监管,SRA号码是369822,并于英格兰及威尔斯注册,注册号为OC 303359)
- Mayer Brown,一家于法国成立的私人执业股份公司
- Mayer Brown PK Wong & Nair Pte. Ltd.,一家于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UEN 202235532E),其为一家由Mayer Brown (Singapore) Pte. Ltd.(UEN 201114070Z)和PK Wong & Nair LLC(UEN 200401587Z)组成的获发牌合资律师事务所
- Mayer Brown (Vietnam) LLC,一家于越南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 孖士打律师行,一家香港的合伙和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亚洲的相联法律执业分支机构
- Mayer Brown Gaikokuho Jimu Bengoshi Jimusho
- 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提供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PK Wong & Nair LLC
PK Wong & Nair LLC(UEN 200401587Z)是组成我们在新加坡的获发牌合资律师事务所Mayer Brown PK Wong & Nair Pte. Ltd. 的新加坡律师事务所。有关PK Wong & Nair LLC的进一步详情,请浏览其网站。
作为拥有来自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律师和其他顾问的全球性法律执业机构服务提供者,Mayer Brown须受执业所在司法管辖区以及律师和其他顾问获准执业的司法管辖区的不同法规约束。以下列出了我们的专业人员在不同指定司法管辖区所需遵守的规定的信息:
比利时-Mayer Brown Europe-Brussels LLP
是一家在美国伊利诺伊州成立的有限责任合伙(地址:71 S Wacker Drive, Chicago, Illinois USA 60606)。布鲁塞尔办事处位于:
Avenue des Arts 52
B – 1000 Brussels
电话: +32 2 502 5517
传真: +32 2 502 5421
增值税
为增值税税收目的,Mayer Brown Europe-Brussels LLP在比利时注册(增值税编号BE 0839.577.560)。
律师资格
在Mayer Brown Europe-Brussels LLP执业的比利时律师获准在比利时以律师身份执业,并且是布鲁塞尔律师公会(Brussels Bar)名单“A”(List “A”)的成员,职称为“advocaat”或“avocat”。
Mayer Brussels Europe-Brussels LLP还拥有许多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律师,这些律师是布鲁塞尔律师公会(Brussels Bar)名单“B”(List “B”,非欧洲经济区律师)或名单“E”(欧洲经济区律师)的成员以及外国律师协会的成员。
更多信息请见律师团队。
专业规则
关于布鲁塞尔律师公会成员或在布鲁塞尔律师公会注册的执业律师的职业规则及职业行为原则请见网站:www.barreaudebruxelles.be (布鲁塞尔律师公会法语令)及www.baliebrussel.be (布鲁塞尔律师公会荷兰语令)。
反清洗黑钱
根据反清洗黑钱机制,我们可不时利用电子验证等网上信息资源履行客户的尽职调查义务。
资料隐私
The Mayer Brown 的隐私公告解释我们就个人资料的惯常做法,包括我们收集、使用和/或披露个人资料之目的、您对该等资料的权利和您如何查询或查阅该等资料。
您可电邮至 privacy@mayerbrown.com联系我们的资料隐私团队。
比利时资料保护管理局是资料保护监管机构,其地址为Rue de la Presse, 35, 1000 Bruxelles。
联系方式
北京
孖士打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
华贸中心2座1102室 邮编:100025
电话: +86 10 6599 9200
传真: +86 10 6598 9277
电邮: beijing.office@mayerbrown.com
上海
孖士打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中国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
恒隆广场1座4710室
邮编:200040
电话: +86 21 6032 0200
传真: +86 21 6120 1068/69
电邮: shanghai.office@mayerbrown.com
关于我们在香港的执业信息请见下文
联系方式
巴黎
Mayer Brown
20 Avenue Hoche
75008 Paris
电话:+33 53 53 43 43
传真:+33 53 53 03 83
增值税
为增值税税收目的,Mayer Brown在法国注册(增值税编号FR77410080261)。
律师资格
除另作说明外,Mayer Brown在法国的律师(avocats)均在巴黎律师公会(Barreau de Paris)注册。
法律协会
Barreau de Paris (http://www.avocatparis.org/) 是法国律师(avocats)的代表及监管机构。
专业规则
Barreau de Paris公布的“巴黎律师公会内部规则”(Réglement Intèrieur du Barreau de Paris)列出了执业律师职业行为的规则及原则。
反清洗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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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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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ssion Nationale de l'Informatique et des Libertotices/Le 是资料保护监管机构,其地址为3 Place de Fontenoy TSA 80715, 75334 PARIS, CEDEX 07, France
按照德国的《电信媒体法》(“Telemediengesetz/TMG”)第5条和《服务提供机构作出通知的责任条例》("Dienstleistungs-Informationspflichten-Verordnung/DL-InfoV")的信息
我们通过作为有限责任合伙的Mayer Brown LLP在德国执业。Mayer Brown LLP通过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于2003年7月1日出具的注册证书注册,且有限责任合伙资格声明作为指定文件 # 000-793的一部分已提交给伊利诺伊州州务卿。Mayer Brown LLP的注册办事处位于71 S. Wacker Drive Chicago, IL 60606, United States。
联系方式
法兰克福
Mayer Brown LLP
Friedrich-Ebert-Anlage 35-37
60327 Frankfurt am Main
Germany
电话: +49 69 7941 0
传真: +49 69 7941 100
杜塞尔多夫
Mayer Brown LLP
Königsallee 61
40215 Düsseldorf
Germany
电话: +49 211 86224 0
传真: +49 211 86224 100
律师(Rechtsanwälte)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已授予“律师”(Rechtsanwalt)职称。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和杜塞尔多夫办事处的所有“律师”(Rechtsanwalt)均取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律师资格,并且是其各自所在地“律师协会”(Rechtsanwaltskammer)的成员。
相关律师协会:
Rechtsanwaltskammer Frankfurt am Main
Rechtsanwaltskammer Düsseldorf
“律师”(Rechtsanwalt)的有关职业规则:
BRAO - Bundesrechtsanwaltsordnung
BORA - Berufsordnung für Rechtsanwälte
FAO - Fachanwaltsordnung
RVG - Rechtsanwaltsvergütungsgesetz
EuRAG - Gesetz über die Tätigkeit europäischer Rechtsanwälte in Deutschland
CCBE-Berufsregeln - Berufsregeln der Rechtsanwälte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税务顾问(Steuerberater)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已授予“税务顾问”(Steuerberater)职称。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办事处的所有“税务顾问”(Steuerberater)均取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税务顾问资格,并且是黑森州“税务顾问协会”(Steuerberaterkammer)的成员。
相关税务顾问协会:
Steuerberaterkammer Hessen
“税务顾问”(Steuerberater)的有关职业规则:
StBerG - Steuerberatungsgesetz
DVStB - Durchführungsverordnung zum Steuerberatungsgesetz
BOStB - Berufsordnung der Bundessteuerberaterkammer
StBGebV - Steuerberatergebührenverordnung
公证人(Notare)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已授予“公证人”(Notar)职称。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办事处的所有“公证人”(Notare)均取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证人资格,并且是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公证人协会”(Notarkammer)的成员。
相关公证人协会:
Notarkammer Frankfurt am Main
“公证人”(Notare)的有关职业规则:
BnotO - Bundesnotarordnung
BeurkG - Beurkundungsgesetz
Richtlinien der Notarkammern
DONot - Dienstordnung für Notarinnen und Notare
KostO - Kostenordnung
专业责任保险
为了符合德国的专业要求,Mayer Brown LLP为其律师(Rechtsanwälte)和税务顾问(Steuerberater)投了专业责任保险,保险人是Allianz Versicherungs-AG, Königinstraße 28, 80802 München。这项保险涵盖了在德国的活动。
公司还在ALAS, Inc. (Attorneys’ Liability Assurance Society, Inc.)投了一份全球适用的专业责任保险,该保险人的地址是311 South Wacker Drive, Suite 5700, Chicago, Illinois, 60606 – 6629, U.S.A.。
增值税识别号码
DE 811 526 943
反清洗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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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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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 Hessische Datenschutzbeauftragte,其地址为Postfach 316, 65021 Wiesbaden(法兰克福)和Landesbeauftragte für Datenschutz und Informationsfreihei, Nordrhein-Westfale,其地址为Postfach 20 04 44, 40102 Düsseldorf (杜塞尔多夫) 是资料保护监管机构
孖士打律师行是一家受香港律师会监管的香港合伙。我们使用的“合伙人”称谓是指孖士打律师行香港合伙的合伙人或具有同等地位或资格的律师雇员或顾问,以及其他Mayer Brown Practice的合伙人或具有同等地位的律师。孖士打律师行香港合伙的合伙人名单及其职业资格信息可在我们的办事处或通过链接合伙人名单查阅。
联系方式
孖士打律师行
香港中环遮打道10号
太子大厦16-19楼
电话: +852 2843 2211
传真: +852 2845 9121
电邮: hongkong.office@mayerbrown.com
法律协会
香港律师会是香港律师的监管机构。
专业规则
香港律师会公布的《香港事务律师专业守则》规定了执业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及原则,可通过以下链接查阅: http://www.hklawsoc.org.hk/pub_e/professionalguide/volume1/default.asp.
香港办事处未取得香港律师资格的律师受香港律师会和/或其律师资格取得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关于客户资金的情况和风险
我们仅就受聘处理的交易接受由其产生或与其相关的客户资金。如果在合理的尽职调查期间(通常为5个工作日)后,我们无法确定所收资金由我们受聘处理的交易产生,我们将保留资金以待进一步调查或者自行决定将其退回至付款银行。您和任何第三方需自行承担使用我们客户账户的风险。如果我们开立账户的银行倒闭或由于超出我们控制范围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我们开立账户的银行不能及时或根本无法办理业务或转移资金,对于您因此受到的损失或损害,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反清洗黑钱
根据香港律师会的执业指引P(Practice Direction P),我们可不时利用电子验证等网上信息资源履行客户的尽职调查义务。
Mayer Brown以 Mayer Brown Gaikokuho Jimu Bengoshi Jimusho 的名称在日本执业。
联系方式
Marunouchi Kitaguchi Building, 12th Floor
1-6-5 Marunouchi, Chiyoda-ku
Tokyo, Japan 100-0005
电话: +86 3 4563 1400
传真: +86 3 4243 3954
电邮: tokyo.office@mayerbrown.com
专业规则
该办事处包括Gaikokuho Jimu Bengoshi(注册外国律师),其受日本律师联合会(Japan Federation of Bar Associations)、东京相关律师会及其各自取得律师资格的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监管。
反清洗黑钱
根据反清洗黑钱机制,我们可不时利用电子验证等网上信息资源履行客户的尽职调查义务。
资料隐私
Mayer Brown 的隐私公告解释我们就个人资料的惯常做法,包括我们收集、使用和/或披露个人资料之目的、您对该等资料的权利和您如何查询或查阅该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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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是资料保护监管机构,其地址为Kasumigaseki Common Gate West Tower, 32nd Floor, 3-2-1, Kasumigaseki, Chiyoda-ku, Tokyo, 100-0013。
Mayer Brown PK Wong & Nair Pte. Ltd. 是一家由Mayer Brown (Singapore) Pte. Ltd.(一家于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UEN 201114070Z)和PK Wong & Nair LLC(一家新加坡的律师事务所,UEN 200401587Z)组成的获发牌合资律师事务所。
Mayer Brown PK Wong & Nair Pte. Ltd. 是一家于新加坡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UEN 202235532E),其注册办事处位于6 Battery Road #10-01, Singapore, 049909。Mayer Brown PK Wong & Nair Pte. Ltd. 受新加坡法律服务管理局监管。
联系方式
Mayer Brown PK Wong & Nair Pte. Ltd.
6 Battery Road, #10-01
Singapore, 049909
电话: +65 6922 2233
传真: +65 6225 3166
电邮: singapore.office@mayerbrown.com
Mayer Brown International LLP是一家经律师监管局授权并受其监管的有限责任合伙(于英格兰及威尔斯注册,注册号为OC303359)。我们办事处的注册地址为201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3AF。我们使用的“合伙人”称谓是指Mayer Brown International LLP的律师或具有同等地位或资格的律师雇员或顾问,以及指其他Mayer Brown Practice的合伙人或具有同等地位的律师。律师名单及其职业资格信息可在我们的办事处或通过链接律师名单查阅。关于我们律师的详细信息也可访问本站的律师团队。我们的专业赔偿保险人是Liberty Mutual Insurance Europe Limited,地址为3rd Floor, Two Minster Court, Mincing Lane, London, EC3R 7YE, United Kingdom。Mayer Brown International LLP投保的保障地域范围是全世界。
增值税
为增值税税收目的,Mayer Brown International LLP在英国注册(增值税编号GB 802 4368 52)。
联系方式
伦敦
Mayer Brown International LLP
201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3AF
United Kingdom
电话: +44 20 3130 3000
传真: +44 20 3130 3001
电邮: london@mayerbrown.com
律师资格
除另作说明外,Mayer Brown International LLP在英国的律师均持有律师监管局颁发的执业证书。Mayer Brown International LLP在英国执业的部分律师是外国律师协会的成员以及在律师监管局注册的外国律师。
法律协会
英格兰及威尔斯律师的监管机构是律师监管局(http://www.sra.org.uk/home/home.page),代表机构是英格兰及威尔斯律师协会(http://www.lawsoc.org.uk)。
向客户提供重要信息
律师监管局要求我们向客户提供的信息请见信息表.
欧盟条例规定我们提供一个在线争议解决入门网站的链接。
处理客户资金与计算利息
Mayer Brown International LLP(“我们”或“我们的”)将在客户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以及自行决定就我们受聘处理的事项接受、保留及转移资金。我们对客户资金的处理方式受律师监管局的账户规则管理。以下列出我们关于客户资金及利息支付的政策。
我们接受客户资金的情况
我们仅就受聘处理的交易接受由其产生或与其相关的客户资金。
拒绝所收资金
如果在合理的尽职调查期间(通常为5个工作日)后,我们无法确定所收资金由我们受聘处理的交易产生,我们将保留资金以待进一步调查或者自行决定将其退回至付款银行。
持有客户资金的清算银行
我们选择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已确定的客户分别开立账户。目前这些账户在伦敦的苏格兰皇家银行开立。我们就客户的主要经营货币分别开立账户,目前有英镑、欧元、美元及港币。
风险
您需自行承担使用我们客户账户的风险。如果我们开立账户的银行倒闭或由于超出我们控制范围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我们开立账户的银行不能及时或根本无法办理业务或转移资金,对于您因此受到的损失或损害,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账户
除非我们和客户另有约定(见下文),所有客户资金均保留在可即时访问的一般客户账户内。
指定客户账户
在我们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例如,我们预计将在一定时期内就某一事项持有大量的客户资金)且如果客户同意,我们可在代理银行开立单独指定的账户。经与客户达成协议后,我们可与其他律师行在其他银行开立联合账户。
存款账户
如果客户提出要求且我们同意,我们可通过代理银行作出隔夜、货币市场、投标保证金或其他等效的存款安排。
客户资金利息
一般客户账户:
- 受限于下述最低减让条款的规定,即时访问账户的利息应按照我们代理银行(目前为苏格兰皇家银行)的参考账户(视账户币种不同为业务储备账户或单位通知存款账户)的利率支付。
- 以电子方式收到或支付资金的利息应按照资金的移动日期计算。
- 以支票方式收到或支付资金的利息应自我们将支票存入银行之日起至我们提取支票进行付款之日计算。但是,如果我们经自行决断认为该等利息计算方式对客户我们(视情况而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应按照持有结算资金的期间支付利息。
- 利息应以苏格兰皇家银行参考账户的定期利率计算复利。
- 各案件(或合并的相关案件)均应计算利息。除非我们与客户另行作出书面约定,否则如果利息超过50英镑或其它等值货币,则将在结案后向客户全额支付利息。在一些情况下,我们可自行决断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汇付到期账户利息总额。
指定及存款账户及安排:
- 该等账户及安排的利息总额将在记入账户或余额时计入客户资金。
- 我们在结案后将向客户说明记入客户账户的全额利息。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自行决断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汇付账户到期利息总额。
专业规则
律师监管局公布的《律师行为准则》规定了执业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及原则,可通过以下链接查阅: http://www.sra.org.uk/solicitors/handbook/code/content.page.
我们致力于提供高品质服务,并欢迎客户查阅我们的投诉处理政策。客户可向法律事务申诉专员投诉,该等投诉通常需在我们作出最终书面回复后的六个月内提交法律事务申诉专员。更多信息请访问法律事务申诉专员网站: www.legalombudsman.org.uk.
英国办事处未取得英格兰及威尔斯律师资格的律师受英格兰及威尔斯大律师协会或其律师资格取得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投资及保险
我们未获得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授权,但是我们已在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登记,因此我们可以开展保险合同的销售、管理及提供相关法律意见的保险配销活动。登记信息可在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网站上查询:http://www.fca.org.uk/register。
我们该部分业务受律师监管局授权及监管。若有任何问题出现时的投诉或补救安排,受法律申诉专员的司法管辖。
我们未获得《2000年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项下授权,但是由于我们受律师监管局监管,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可向客户提供有限范围的投资服务。如果对于我们受聘提供的专业服务而言是必要组成部分,我们可提供相关的投资服务。向您发送的或代表您向他人发送的通讯均不构成从事投资活动的邀请或从事投资活动的动机。
反清洗黑钱
根据《2007年反清洗黑钱条例》,我们可不时利用电子验证等网上信息资源履行客户的尽职调查义务。
资料隐私
Mayer Brown 的隐私公告解释我们就个人资料的惯常做法,包括我们收集、使用和/或披露个人资料之目的、您对该等资料的权利和您如何查询或查阅该等资料。
您可电邮至 privacy@mayerbrown.com联系我们的资料隐私团队。
信息专员办公室公是资料保护监管机构,其地址为Wycliffe House, Water Lane, Wilmslow, Cheshire SK9 5AF。
17th Floor, Saigon Tower
29 Le Duan Street
District 1, Ho Chi Minh City
Vietnam
电话: +84 28 3513 0300
传真: +84 28 3822 8864
电邮: hcmc.office@mayerbrown.com
Mayer Brown (Vietnam) LLC
Suite 606, 6th Floor, Central Building
31 Hai Ba Trung
Hoan Kiem District
Hanoi, Vietnam
电话: +84 24 3266 3113
传真: +84 24 3825 9776
电邮: hanoi.office@mayerbrown.com
律师业务推广信息
先前成功案例并不能保证类似案件取得相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