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2年2月2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其备受期待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草案(“指令草案”)。指令草案提出了一项拟议的欧盟人权及环境尽职调查(HREDD)标准。重要的是,该标准将适用于任何亚洲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如果这些集团公司在欧盟的年度净营业额合计为:
- 超过1.5亿欧元(第一组);或
- 超过4,000万欧元,并且至少有50%的全球净营业额来自“高风险”行业,包括纺织行业、服装鞋类行业、农业、林业、渔业、食品行业和采掘业(第二组)1。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亚洲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欧盟没有实体存在,只要其净营业额达到上述门槛,HREDD将会适用。
指令草案要求第一组和第二组的公司采取适当措施,以识别和减轻在世界各地(不仅仅是在欧盟)因其业务或其“已建立的商业关系”(若与他们的价值链有关)所产生的实际和潜在的负面的人权和环境影响。
指令草案要求欧盟成员国:
- 指定一个监管机构来监督尽职调查和气候变化相关义务的合规情况。该机构需有足够的权力和资源以索取信息、开展调查、命令采取补救措施和判处罚款2;以及
- 确保个人和实体可以提出民事索赔3。
指令草案规定了欧盟公司中与HREDD计划有关的董事责任和问责机制4。达到营业额门槛的集团公司也将被要求任命一名驻欧盟代表,与欧盟监管机构进行联络。
虽然指令草案仍需进一步的立法审查和批准,但它提供了关于未来HREDD责任的范围和形式的最详细见解,并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模板以继续发展其尽职调查政策和程序,旨在识辨、评估和减轻负面的人权和环境影响——无论是在其运营还是在其价值链中。
此外,指令草案亦会影响亚洲的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达到欧盟净营业额门槛的金融机构。他们须根据指令草案的要求,对其提供贷款、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5的客户及其附属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尽职调查。
世界各地日渐增长的HREDD趋势
总体信息是明确的:强制性的HREDD即将到来,亚洲公司应该已经预见到即将到来的HREDD法律义务,并为持份者在此领域日益增长的期望做好准备。尽管HREDD法律最初着重童工和奴隶制(英国、澳大利亚、加利福尼亚),但现在的趋势是对人权和环境有更广泛和更全面的认知。我们从挪威、德国和荷兰在过去一年通过的最新法律中看到了这一点(请参阅我们过去关于德国和荷兰国家HREDD运动的文章)。日本也有望于今年内发布企业的人权准则。除此之外,几间亚洲证券交易所亦已采用或拟采用有关环境、社会和管治的披露规定。这些规定的范围较为宽泛,足以涵盖披露有关社会议题(包括人权在内)的信息。
指令草案主要重点
尽职调查的义务
关键要点:从根本上,指令草案将要求第一组及第二组公司实施涵盖其整个价值链的HREDD措施,该措施将不局限于第一级供应商,而是包括整个价值链中“已建立的商业关系”。这包括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链中的其他实体。这将进一步增加供应链风险评估和持续供应链风险管理的复杂性。
董事职责
关键要点:指令草案规定,若草案适用于亚洲公司设在欧盟的附属公司,该欧盟附属公司的董事在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时,应考虑到“人权、气候和环境后果”。这些规定包括确保公司的商业模式和策略与《巴黎协定》的1.5℃目标相容。此等规定看来比现有及预期的国家HREDD法更为广宽。
制裁
关键要点:指令草案规定,成员国应实施有关制裁违规行为的规则,以确保该制裁是“有效的、相称的和具劝阻性的”,且该制裁亦可以公司营业额为基础以判处罚款。
新民事责任机制
关键要点:新民事责任机制为增加人权和环境相关诉讼(例如,由民间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起了铺垫作用。此外,这机制将影响目前尽职调查法中没有民事责任机制的国家(例如,德国的供应链法)。
示范条款和指引
关键要点:我们预计欧盟委员会将发布指引和一套自愿性示范条款,以支持公司履行其在指令草案下的义务。我们之前关于ABA示范条款的文章中,已针对在供应链背景下已存在的自愿性示范条款之类型,提供了相关的见解。
时间安排和实施
指令草案将被提交予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批准。一经通过,欧盟成员国将有两年时间将指令纳入国家法律中。
您的机构应如何为指令草案中的要求做好准备?
指令草案中对尽职调查义务的概述详尽地阐明了有关人权和环境尽职调查计划在设计和实施方面的范围及预期。若亚洲集团有可能被纳入规管范围,就应透过比对指令草案中的要求(尤其是第5-11条规定的要求),着手规划、调整和善用他们现有的政策和程序,以便在指令草案通过之前,识辨差距和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领域。对于许多大公司来说,设计和实施适当的系统和控制措施,并将其纳入到“常规业务”中,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是一个需时多年及牵涉多方持份者的工作,因此,公司必须尽快为这些新的义务做准备。
广泛而言,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为指令草案和其他强制性HREDD的国家法律做好准备:
- 将人权纳入集团政策和策略规划流程;
- 披露如何将人权考虑纳入策略、政策和程序;
- 进行人权影响评估及采取相称的应对措施,并就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内部和外部沟通;
- 审查并加强投诉机制和上报政策;
- 确保企业具备充分应对“危机”的能力;
- 审查董事会应对供应链风险的能力;以及
- 审查法律和合规部门的职能、资源和专业知识,这些部门在应对这些新挑战中应发挥关键作用。
在此阅读更多我们针对商业和人权的观点。
1 第一组公司的尽职调查义务较少(他们只被要求关注与其行业相关的严重不利影响),例如,他们没有如第二组的公司般, 被要求履行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义务。
2 监管机构可主动或因向其传达的“获证明属实的疑虑”而启动调查。若有关公司违规,在可能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应给予他们适当的时间以采取补救措施。若补救失败,监管机构可以施加经济制裁(第18条)。
3 成员国必须允许个人/实体提出“获证明属实的疑虑”,并确保他们可以向法院或其他独立机构提出他们的疑虑(第19条)。
4 这将适用于欧盟附属公司的董事,但不适用于亚洲母公司的董事。
5 “其他金融机构”在指令草案中未有明确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