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05日

香港就簿记建档操守制定的新规则将于2022年8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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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公布新规则,就参与股权和债务资本市场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资本市场中介人,其应履行的责任,以及达到的操守标准作出规定。经修订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经修订的《操守准则》)列出了资本市场中介人的新规定,将于2022年8月生效。

证监会对香港资本市场交易制定的操守新规,采纳了咨询文件的所有重要建议,包括:兼任保荐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的责任,不得向投资者客户提供回佣,披露相关投资者身分等。

在本篇法律动态中,我们将讨论经修订的《操守准则》带来的一些主要变化。

资本市场中介人和整体协调人

根据经修订的《操守准则》,资本市场中介人(CMI)和整体协调人(OC)的分类是基于其在发售项目中从事的活动,而非其头衔。资本市场中介人(CMI)是指于股份发售(即已在或将在联交所上市股份的发售)或债券发售(即已上市或非上市及在香港发售债务证券的发售)中从事下列活动的中介人:

  1. 整理投资者的认购指示,以便进行证券的定价和分配(簿记建档);
  2. 依据该等簿记建档活动,推销或分派证券(配售);或
  3. 向发行人客户/上市申请人就簿记建档及配售提供协助。

作为银团(syndicate)主事人,负责全盘管理发售,及协调由其他CMI进行的簿记建档或配售活动的CMI,会被界定为整体协调人(OC)。证监会认为,由整体负责发行的OC向发行人提供意见是最合适不过,而OC应在以下两方面接受问责:(1)以与发行人订立定价协议的订约方身分就发售价提供意见;及(2)作出分配建议。

  • 委任规范

    发行人必须以书面方式委任CMI和OC,订明其角色、职责、费用安排和支付时间表。CMI须在进行任何簿记建档或配售活动前获得委任;而在首次公开募股(IPO)的情形下,OC需要在提交A1申请表格后不迟于两星期获得委任。

  • 银团成员名单及费用安排

    原来的建议要求OC向发行人就银团成员名单及费用安排——或在IPO的情形下就银团CMI获分配定额与酌情费用的基准——提供意见,但这一建议现已取消。

    而根据经修订的《操守准则》,OC须就市场向参与IPO的银团CMI支付定额与酌情费用的比率方面的作业方法,向发行人提供指引;并须向证监会汇报该费用摊分比率。尽管经修订的《操守准则》并未订明75:25的当前市场费用摊分比率,但证监会期望发行人应至少获告知这一市场比率——而在该约定比率严重偏离75:25的情况下,证监会将作出查询。

  • 不得向投资者客户提供回佣

    CMI不应向其投资者客户提供任何回佣,或使任何投资者客户得以支付低于其他投资者所获价格的价格。虽然允许发行人为了激励中介人努力进行销售而给予他们回佣的做法,但CMI不应将任何此类回佣转赠予投资者客户,且应向OC妥善披露有关细节。

  • 挂盘册的透明度

    根据经修订的《操守准则》,OC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1)价格探索过程可靠及具透明度;(2)挂盘册获妥善管理,以便删除重复的认购指示及识别出挂盘册内异常或不寻常的认购指示;及(3)向发行人客户提出的分配建议和最终的分配均有恰当的依据。

    为确保透明度和妥善管理挂盘册,CMI和OC须在挂盘册内披露相关投资者客户的身分——并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已输入的所有认购指示均代表其投资者客户的真实需求。对于以综合方式输入的认购指示,CMI须向OC和发行人提供相关投资者客户的名称及独有识别码。禁止使用“X-认购指示”。

  • 利益冲突

    CMI应制订和实施政策及程序,以管理在整个簿记建档及配售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利益冲突。特别是,应优先满足投资者客户的认购指示,而CMI本身及其集团公司的自营认购指示则次之——并应维持有效的职能分隔制度(Chinese walls)以及跨越职能分隔(wall-crossing)的政策及程序。

    证监会认为,源自银团成员的交易团队或辖下库务职能部门的认购指示应被视为自营认购指示;而源自银团成员相关资产管理公司的认购指示应被视为客户认购指示,前提是有关认购指示必须符合公平商业原则,且有关公司已实施有效的职能分隔制度。经修订的《操守准则》增设了一项注释,以厘清“集团公司的自营认购指示不包括由该集团公司代表其投资者客户或其管理的基金及投资组合输入的认购指示,但包括代表CMI或其集团公司在当中拥有重大权益的基金及投资组合输入的认购指示。”“重大”权益是指多于50%的权益。

  • 备存纪录

    OC和CMI应保存足以显示其已遵守经修订的《操守准则》规定的簿册及纪录。尤其,在整个簿记建档过程中对挂盘册作出的每项改动都应被记录在案。因此证监会建议,应妥善保存由接获、输入和修改认购指示直至最终分配认购指示为止的审计线索。另外,OC须记录与发行人进行的全部主要讨论以及向发行人提供的主要意见或建议。这些纪录需要保存不少于七年。

  • 与证监会的沟通

    OC应将任何不遵守规定的情况或其之前提供的资料的任何重大更改向证监会汇报。就IPO而言,OC应在不迟于上市委员会聆讯前四个完整营业日向证监会提供以下资料:(1)每名OC的名称;(2)在发行人支付的定额费用中,向每名OC分配的部分;及(3)向所有银团CMI支付的总费用以及费用摊分比率。

兼任保荐人

兼任保荐人是指至少有一名保荐人(或其集团公司中的某家公司)也就该项IPO获委任为OC。

证监会透露,兼任保荐人在主板IPO交易中相当普遍,但在GEM的IPO交易中并不普遍。根据经修订的《操守准则》,“兼任保荐人”的规定将仅适用于主板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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