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有关借壳上市及“壳股”活动的问题,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日前刊发(i)有关借壳上市、持续上市准则及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的咨询文件,以及(ii)有关上市发行人是否适合持续上市的指引信 (GL96-18)。
此文将讨论已于2018年6月30日生效的新指引信 (GL96-18) ,下期探讨咨询文件的修订建议。
“壳股”活动
基于种种原因未能完全符合上市要求的企业,为进入资本市场,或会透过"壳股"借壳上市。近年市场对“壳股”的需求增加,连带“造壳”、“养壳”的市场活动 (包括剥离上市发行人业务的公司行动,以及发行人营运业务水平过低等) 亦有所增加,引起市场对上市发行人质素的关注。
新指引信 (GL96-18)
针对“养壳”活动,新指引信就营运业务水平偏低的上市发行人是否适合持续上市提供评估指引。新指引信并不建议采用“明确”准则,或一系列“合格与不合格” 的要求来厘定一家公司是否适合上市,而是提出广泛的概念,辅以多种情景来说明联交所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质疑发行人不适合继续上市。
以下我们用列表形式说明新指引信下可能被质疑不适合继续上市的各种情况:
可能被质疑 |
性质 |
说明 |
具有“壳股”特征的发行人 |
营运最小化 |
业务营运/活动水平非常低,目的是为了维持上市地位多于为了真正营运及开展新业务 |
具有指引信GL68-13Ai |
| |
高度投机性公司 |
公众投资者对其业务计划及前景一无所知或所知甚少的公司,市场大有揣测公司日后可能进行收购的余地 | |
新建业务 |
新业务尽管是发行人业务的主要部分,但并非实质业务或具备可持续性 | |
发行人 |
停牌 |
|
其他 |
违规 |
|
|
违法 |
故意、根本性地及/或重复违反法律及法规 |
|
缺乏内部监控 |
未能维持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以监察其财务、经营及合规事宜 |
|
董事不再适合出任 |
一名可控制或对发行人的营运及管理发挥重大影响力的董事,不再适合出任董事 |
|
过度依赖 |
过度依赖单一主要客户/供货商;或发行人属于仅为服务控股股东而存在的专属公司 |
|
保密责任 |
有任何安排、交易或业务涉及保密责任(如国家机密),因此未能向市场披露重大資料或向核数师提供所需資料 |
|
制裁风险 |
与受若干政府(如美国、欧盟成员国或澳洲)施行贸易或经济制裁的国家有业务往来,且制裁风险对发行人的业务 (或对投资者及联交所而言) 影响重大 |
|
结构性合约VIE业务架构 |
未能确保业务架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例如使用合约为本的业务安排或结构(普遍称结构性合约或VIE) 时,未有严格遵守指引信GL77-14ii 所载的条件 |
|
赌博 |
从事赌博行业但未能(i)符合这些活动经营地的相关法例;及/或(ii)违反香港《赌博条例》 |
|
欺诈 |
已刊发的财务报表被发现以严重夸大盈利的欺诈账目或虚假文件(如发票、销售记录)为基础而编制,或不同账目之间存有重大偏差而发行人无法解释或对账 |
如你对上文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与作者或阁下于孖士打律师行的联系人联络。
i 根据刋发于2016年6月的指引信GL68-13A, 上市申请人如有以下一个或多个“壳股”特征,联交所会加强对其是否适合上市的查核:上表提及的三项特征 ;以及(a) 低市值; (b) 仅勉强符合上市资格规定;(c) 集资额与上市开支不合比例;及(d) 在上市申请之前阶段几乎没有或无外来资金
ii 根据指引信GL77-14 (于2018年4月最后更新) ,上市发行人拟在中国收购或设立VIE业务,须索取中国法律意见,说明有关合约安排符合中国法律、规则及规定,包括该等适用于中国附属公司及VIE业务的中国法律、规则及规定
最新观点
-
3 月 27 日2023 年
-
3 月 27 日202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