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非常聪明,对一切问题都反应迅速,而且是一名出色的谈判者,对于每种情况都有备而来。”“尽管是合伙人,但他基本上会阅读每份文件并参加每次会议。”(2020年)

“他能够以极有效率的方式处理事情,而且十分照顾我们的关切。在谈判期间,他能举出一些非常重要但被我们忽略的的要点。”(2019年)

《钱伯斯亚太》

概述

仇浩然是Mayer Brown LLP的合伙人及孖士打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的中国区项目主管。他的主要执业领域为项目融资、结构性融资、能源及基础设施、油气合资企业、银行及收购融资,以及飞机、设备、设施租赁等类型的资产融资。

在项目融资领域,仇律师向贷款人和股权投资者就涉及燃气发电、燃煤发电、另类能源、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和制造业设施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他也向中国和国际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大型对外和对内银行及收购融资交易提供法律意见 ,项目涉及科技、能源、油气、医疗、房地产、物流资产等众多行业。他还向承租人、出租人和贷方就资产融资交易提供法律服务,涉及飞机、铁路、水电、核电、燃煤发电、燃气发电、石油钻探等设备。

在加入本所之前,仇律师在一家领先全球性律师事务所的纽约、香港和北京办事处工作,并在此期间参与了多个创新性的项目融资和银行及收购融资交易,以及类型广泛的资产融资交易。仇律师的职业经历和个人背景共同造就了他国际性的执业风格。仇律师在香港、美国和英国接受教育,精通三文四语:英语、法语、广东话和普通话。

语言能力

  • 英语
  • 法语
  • 普通话
  • 广东话
  • 上海话

执业经验

企业及收购融资

  • 向中国某领先银行的卢森堡分行作为代理行和担保代理行,就授予CGL Hungary VI Assets Investment Kft.和CGL Hungary EU Investment Management Kft.作为借款人的1.65亿欧元定期贷款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其从新加坡主权财富基金GIC收购一个涉及10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泛欧物流物业组合。
  • 向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授予Eosaurora Limited的3亿人民币定期贷款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其认购一个隔离投资组合的若干参与股份,最终目的是对中国某大型基础设施公司的若干股份进行投资。
  • 向中国某领先银行的新加坡分行就授予菲律宾主要电信供应商Dito Telecommunity Corporation的1亿美元定期贷款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中国某领先银行的香港分行就授予菲律宾主要电信供应商Dito Telecommunity Corporation的2亿美元定期贷款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一家总部位于香港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借款人就1.2亿美元的定期贷款融资提供法律意见。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代理行,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商业储蓄银行香港分行、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澳门发展银行有限公司担任原始贷款行,融资用途是满足投资需求以及借款人现有债务的再融资。
  • 向一家总部位于香港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借款人就Neutron Three授予的1.5亿美元定期贷款融资提供法律意见。Neutron Three是一家孤儿特殊目的公司(orphan special purpose vehicle),融资将用于一项高度结构化的绩效挂钩掉期交易。
  • 向一家总部位于香港的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个全资子公司作为借款人就12.56亿港币的定期贷款融资提供法律意见。创兴银行有限公司担任贷款行,融资将用于借款人根据一项高度结构化的绩效挂钩掉期交易而进行的支付。
  • 向一家总部位于香港的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个全资子公司作为借款人就1亿美元的定期贷款融资提供法律意见。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贷款行,融资将用于一项高度结构化的绩效挂钩掉期交易。
  • 向大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授予投资控股公司United Strength Harmony Limited的7.8亿港币定期贷款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借款人收购New Gains Group Limited的1.594%已发行股份。
  • 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就授予美华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的30亿港币多币种定期贷款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借款人收购深圳投控国际资本控股基建有限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 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就授予中国综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的1.5亿美元(或等值港币)双币循环贷款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贷款用途是为借款人的营运资金募资。
  • 向一家领先的中资银行及其在欧洲和亚太地区的10个海外分支机构就授予开曼群岛特殊目的公司Spring Chem Ltd.的35亿美元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该笔融资用于认购中国化工农化有限公司和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的香港子公司中国农化(香港)金桥有限公司发行的永久债券。
  • 向一个中国和国际银团就授予中国长电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的40亿美元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长电国际从Sempra Energy收购秘鲁最大电力企业Luz del Sur,这将是2015年以来中国国有企业在美洲进行的最大规模收购。
  • 向一家领先的中资银行(受托牵头安排行、簿记行、承销商及代理行)就授予中粮集团全资子公司中粮(香港)有限公司的一笔贷款提供法律意见。该笔贷款用于以协议安排方式将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私有化。中粮集团是中国最大的食品加工企业,业务包括农业商品贸易和农产品加工。
  • 向一家领先中资银行就授予美国华平投资集团的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该笔资金将用于华平对蚂蚁金服的投资。作为阿里巴巴集团的关联企业,蚂蚁金服在这轮被市场观察人士称为全球史上最大的由私营企业进行的单笔融资活动中共募资约140亿美元,这些资金可以帮助公司加快支付宝的全球扩张并开发新技术。此次融资使蚂蚁金服成为世界最大的金融科技企业,为其提供了极其丰富的资源用于扩张。该项目荣获《中国法律商务》2018年“年度最佳私募交易”大奖、被《中国商法》杂志评为2018年最佳交易: 私募股权及风险投资;金融科技及荣获由《亚洲律师》(The Asian Lawyer)主办的《亚洲法律大奖》2019年 “年度最佳私募交易”大奖。
  • 向中国多家主要银行就授予一家中国主权投资公司的68亿欧元收购贷款提供法律意见,涉及该公司以约122.5亿欧元收购欧洲物流资产。该项目荣获《中国法律商务》2018年“年度最佳房地产交易”大奖。
  • 向中国一家领先的银行作为受托牵头安排行、簿记管理行、代理行、担保代理行,就涉及八个司法辖区的8.5亿美元收购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该融资用于对澳大利亚医疗器械公司Sirtex Medical Limited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收购。Sirtex使用选择性体内放射疗法(SIRT),专门从事癌症治疗。买家为鼎晖投资和远大医药健康控股有限公司,两者联合提出以14亿美元的现金总对价收购Sirtex。该项目荣获《Mergermarket首届澳大利亚并购大奖》2018年“年度最佳对澳并购交易”及被《中国商法》杂志评为2018年最佳交易: 并购。
  • 向一个国际和中国银团就授予北京汽车工业集团的22亿欧元多批次、多币种融资提供法律意见,涉及其收购一家德国汽车公司的上市股份。
  • 向一家领先中资银行作为中国独家牵头安排行、簿记管理行、受托牵头安排行和贷款行,就约43亿美元和18亿欧元的定期贷款以及9亿美元的循环贷款融资交易提供法律意见。这些融资用于凯雷集团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以125亿美元收购阿克苏诺贝尔特种化学品业务的100%权益。
  • 向一家领先的中资银行就拟议授予一家中国电力公司的100亿美元收购贷款提供法律意见,涉及对一家欧洲上市公用事业公司的拟议收购。
  • 向三家领先的中资银行作为受托牵头安排行以及一个由八家中国和国际银行组成的银团作为贷款行就授予中兴通讯(香港)有限公司的3亿美元定期贷款提供法律意见。该笔贷款用于满足一般营运资金需求,以及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债务的再融资。
  • 向中国某领先银行的新加坡分行就授予菲律宾第三大电信服务提供商Dito Telecommunity Corporation的2亿美元贷款提供法律意见。贷款用于该公司在菲律宾推出和运营其4G/5G网络。
  • 向一家领先的中资银行就授予民生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民生教育”)的4,480万美元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该笔融资用于收购TCL教育网有限公司的100%股份。TCL教育网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是一个在线教育平台,业务覆盖中国的多个省份和城市
  • 向某贷款人就授予Dika Morocco Africa的5,000万欧元融资贷款提供法律意见。该笔融资将被借款人用于一般企业用途。
  • 向一家领先的中资银行就授予Oaktree Pinnacle Investment Fund, L.P.的3,000万美元循环融资提供法律意见。此次循环信贷将作为一种认购授信额度融资运作,资金用途为支持Oaktree Pinnacle Investment Fund, L.P.的投资活动及营运资金。
  • 向一家领先的中资银行就授予丝路基金旗下投资载体BNR Lotus Investment LP的3,000万美元循环信贷额度提供法律意见。一家澳门主权基金是有限合伙人之一。
  • 向一家领先的中资银行就授予Sod Mongol Group LLC的1,000万美元贸易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该笔融资用于购买进口商品。该交易涉及以蒙古国的房地产和其他资产作为抵押品,是该银行在蒙古国的首笔此类贸易融资。
  • 向中国光大银行就授予一家国际轮胎制造商的定期贷款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平安银行(贷款人)就授予PA Investment Funds SPC IV的38亿港币贷款提供法律意见,贷款将用于借款人参与以345亿港币(44亿美元)的总价买断大连万达商业地产在香港上市的股份。
  • 向一个中国银团(授权牵头安排行和原贷款人)就一笔20亿美元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该笔融资将用于总部位于深圳的纽约证交所上市企业迈瑞医疗国际有限公司的私有化。迈瑞医疗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医疗器械开发商、生产商和销售商。
  • 向一家领先的中资银行(安排行)和该中资银行的卢森堡分行(代理行和担保代理行)就授予Global Chem Investment的100亿美元定期贷款提供法律意见,贷款用于支持借款人对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一个附属公司的股权投资,最终将用于以450亿美元收购瑞士的全球性大型农业综合企业先正达。
  • 向一家领先的中资银行的澳门分行就授予Candlewood Investment SRL和Springwood Investment SRL的5,500万美元定期贷款提供法律意见,该笔贷款将用于借款人对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收购;还就授予Candlewood Investment SRL的2,500万美元定期贷款提供法律意见,该笔贷款将用于一般企业资金用途。
  • 向一家领先的中资银行的澳门分行(贷款人)就授予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借款人)的4.7亿美元贷款提供法律意见,贷款将用于支付对某公司的股份收购对价。

 水务、电力及基础设施

  • 向一个由中国和巴西的银行组成的银团就授予Bracell SP Celulose LTDA和Bracell SP Cellulose Trading FZCO的9.8亿美元项目融资提供法律意见。Bracell是全球最大的溶解浆和特种纤维素生产商,其业务发展得到可持续桉树种植和先进工厂的支持。此次融资旨在支持巴西雄心勃勃的Project Star溶解浆产能扩张项目,该项目将使圣保罗州的溶解浆年产能在目前25万吨的基础上增加125万吨。Project Star于2021年完工后,预计将成为过去20年来圣保罗州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项目。
  • 向中国某主权基金就一项14亿人民币的项目融资提供法律服务。项目涉及乌兹别克斯坦撒马尔罕旅游中心的设计、建设、融资、开发、实施、调试和运营。该旅游中心将用于在撒马尔罕举行的2022年上合组织峰会。撒马尔罕是丝绸之路上的一座历史名城和文化交汇之地。
  • 向一个中国和国际银团就授予金风科技子公司的总额为4.5亿美元的五笔项目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融资用于在阿根廷开发五个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为374.65兆瓦,相当于阿根廷风电总装机容量的40%以上。该项目荣获《中国法律商务》 “2020年最佳项目及能源交易”。
  • 向一个中国和国际银团就投标前的工作提供法律意见,涉及5.5亿美元的soft mini perm项目融资,用于在卡塔尔开发750兆瓦的Al Kharsaah太阳能项目。
  • 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就贝宁一座国际机场的开发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亚洲开发银行就授予中国水环境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1.5亿美元A类贷款和3亿美元B类贷款银团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贷款用于在中国中西部地区建设多座污水处理厂和相关工程,以改善当地的河湖水质。
  • 向亚洲开发银行就授予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2亿美元(及等值人民币)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该融资将帮助中国水务集团改善在中国的污水处理,并让更多人口获得清洁可靠的水供应。
  • 向亚洲开发银行就授予首创集团的2亿美元A类和B类贷款提供法律意见,贷款将用于该公司在中国建设和管理污水处理设施。
  • 向亚洲开发银行就拟授予中国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约1亿美元贷款提供法律意见,贷款将用于支持该公司在越南的废物发电项目组合。
  • 向亚洲开发银行就中国水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河流湖泊复原项目的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 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就几内亚 Souapiti水电项目和Kaleta水电项目的开发提供法律意见。该项目采用了创新而复杂的混合主权贷款和项目融资结构,还需要修订一些几内亚当地法律。
  • 向中国一家大型EPC承包商就其作为特许权获得者、发起人和股东参与肯尼亚收费公路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 向中国一家大型EPC承包商(投资人和EPC承包商)就其对巴布亚新几内亚Ramu II水电项目的潜在投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一家中国主权基金和一家中国大型电信公司就对某公私合作项目的投资提供法律意见,该项目是在哈萨克斯坦建造、运营和转让一个光纤网络。
  • 向一家领先的中资主权基金就授予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的2亿美元定期贷款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从几内亚共和国进口铝土矿。
  • 向一家领先的中资主权基金就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白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2亿美元股权投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南非的某铂矿项目。
  • 向一家领先的中资主权基金就对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NFC (Mauritius) Mining Company Limited的2亿美元股权投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印尼Dari锌铅矿项目的开发。
  • 向一家中国大型国企就孟加拉国一个价值约2.6亿美元公路项目的开发提供法律意见。
  • 向一家中国大型国企就几内亚一个铁路项目的开发提供法律意见。
  • 向一家中国大型国企就其作为投资者和EPC承包商参与巴西Terminal Poruario Sao Luis的开发提供法律意见。
  • 向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人)就授予信开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水环境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集团的子公司)的1.5亿美元双币贷款提供法律意见。此次融资将协助借款人集团在中国实施一系列水资源管理项目,包括回收和供应、污水和污泥处理、供水、水环境恢复和管理项目。
  • 向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就其发行3亿美元、年息5.25%、2022年到期的Regulation S高级票据提供法律意见。摩根士丹利担任独家全球协调人和簿记管理人。中国水务是中国以售水量计最大的上市供水企业之一。这是该公司首次在国际资本市场发债。
  • 向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就国际金融公司(IFC)对其进行的最多1.55亿港币的股权投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亚洲开发银行就 授予北京控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中国子公司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1.2亿美元长期贷款(A类)和2.88亿美元七年期贷款(B类)提供法律意见,贷款将用于借款人在中国的市政污水及再利用项目。贷款由北京控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支持。该交易在2015年《中国法律与实务大奖》评选中荣膺年度最佳项目融资交易。
  • 向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人)就一笔2亿美元(及/或其人民币等值)多币种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融资将用于中国农村和半城镇地区配水系统的扩建和改善。该项目将支持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水务行业的民营先行者)进一步参与中国各二线城市配水和水处理产业的私有化和运营。
  • 向亚洲开发银行就其拟议授予某水务项目企业的子公司的贷款提供法律意见,贷款将用于对多个项目公司的投资,涉及中国各地水处理及/或配水设施的改建、扩建和运营。该项目被《中国商法》杂志评为2012年最佳基础设施和能源交易,还被美国财政部授予“发展成果奖”。

出口信贷融资

  • 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贷款行就对授予Ahmed Siyam Holdings Private Limited作为借款人的1.275亿美元定期贷款融资的第二次修订提供法律意见。
  • 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巴黎分行作为贷款行就授予Serbia Zijin Copper Doo Bor作为借款人的6,800万美元定期贷款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融资将用于满足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借款人是紫金矿业集团在巴尔干地区的第一家公司,也是塞尔维亚最大的公司之一。
  • 向一个中国银团就9,000万欧元的出口信贷融资提供法律意见,涉及贝宁一个酒店和旅游综合体的开发融资。
  • 向中国一家大型EPC承包商就其作为特许权获得者、发起人和股东参与肯尼亚收费公路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 向一个中国和国际银团就1.49亿欧元的出口信贷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融资涉及科特迪瓦两个公路项目的翻新和铺柏油工作。
  • 向一个中国银团就7,500万欧元的出口信贷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融资涉及摩洛哥的一个三百万产能的车轮制造项目。
  • 向中国的两家领先银行就授予贝宁共和国的1.67亿欧元贷款提供法律意见。该笔贷款融资是贝宁最大的基础设施开发计划的一部分,也是中国的银行为支持中国建筑企业参与贝宁项目而授予的首笔出口信贷融资。
  • 向一个中国银团就约10亿美元的出口信贷融资提供法律意见,涉及赞比亚的一个公路项目。
  • 向一家领先的中资银行就约3.6亿美元的出口信贷融资提供法律意见,涉及乌克兰的一个住房项目。
  • 向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就授予保加利亚BTC Network的出口信贷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就授予乌克兰Ukrtelecom的出口信贷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就授予印尼PT Smart Telecom的出口信贷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油气及液化天然气(LNG)

  • 向多家领先的全球性和中资银行就授予COSL Norwegian AS(中海油旗下中海油服的全资子公司)的15亿美元收购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融资将用于COSL Norwegian AS以25亿美元收购挪威油气钻探承包商Awilco Offshore ASA。此笔收购是在中国油气需求高涨的时期发生的,它将中海油服的钻井总数从15座提高至22座,并让中海油服有更多机会向Awilco的现有客户(如BP、Statoil、Repsol)销售其非钻探服务,如海上运输和地震测绘。
  • 向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就2,000万美元的私营部门贷款协议提供法律意见。此次贷款用于支持在COVID-19疫情和疫情后的复苏期间向中国武汉市和湖北省其他受影响地区的家庭、医院、工业和其他关键服务用户供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该交易在《财资》Triple A基础设施奖评选中荣膺“2021年度最佳油气交易(北亚)(中国)”。
  • 向哈萨克斯坦石油化学工业公司(借款人)就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原贷款人、代理人和安排人)向其提供的20亿美元融资提供法律意见,此次融资用于支持该公司开发一座综合石化厂。
  • 向一家中国主权基金就其对一个埃塞俄比亚LNG项目进行2亿美元的股权投资提供法律意见。这个价值40亿美元的项目由位于埃塞俄比亚Ogaden盆地的五个勘探区块组成,还将包括建设一条700公里的输气管道,以便将每年最多12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从Ogaden盆地输送至吉布提的Damerjog港。在该港口还将建设一座LNG液化和出口工厂。该项目荣获《中国法律商务》2018年“年度最佳项目及能源交易”大奖。
  • 向一家领先的中资银行的巴黎分行就授予新丝绸之路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1.78亿美元贷款提供法律意见,该公司是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石油公司Uzbek NHC Uzbekneftegaz和中国石油组建的合资企业,旨在对乌兹别克斯坦南部Bukhara省的Karakul天然气区块进行勘探、开采、开发和运营。第一期项目开发成本预计为3.775亿美元。它被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两国政府列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之一。
  • 向COSL Singapore Capital Ltd.(发行人)和中海油服(担保人)就设立35亿美元的欧洲中期票据计划以及后续据此计划发行5亿美元、年息3.50%、2020年到期的有担保票据和5亿美元、年息4.50%、2025年到期的有担保票据提供法律意见。该计划和票据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 向一家领先的中资银行的澳门分行和香港分支(授权牵头安排行和代理行)就授予泰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2.5亿美元贷款提供法律意见,贷款用于支持凯雷集团和霍氏集团从壳牌收购统一润滑油75%的股权。
  • 向中海油(借款人)就30亿美元的银团贷款提供法律意见。该银团贷款的A部分由澳新银行、汇丰银行悉尼分行、巴克莱银行澳大利亚分行、花旗银行悉尼分行、瑞穗银行香港分行、三井住友银行、美国银行澳大利亚分行、高盛贷款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B部分由中国建设银行悉尼分行、澳新银行、中国银行悉尼分行、巴克莱银行澳大利亚分行、花旗银行悉尼分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三井住友银行提供。
  • 向沙特阿美就其与中石化成立合资企业以共同开发位于沙特阿拉伯西海岸延布的日产能40万桶的炼厂项目提供法律意见。该交易被《亚洲、中东及北非法律顾问》评为2012年最佳交易,并获得《亚洲法律杂志》中国法律大奖“2013年最佳能源及资源交易”的提名。
  • 向亚洲开发银行就收购中国燃气控股的部分股权作为一揽子合作的一部分提供法律意见。根据合作方案,亚洲开发银行将向中国燃气控股提供约1.49亿美元的融资,用于通过与中国各地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设立的合资公司,建设、收购和运营一系列新的天然气配送项目。
  • 向沙特阿美就授予福建炼化乙烯合资项目的300亿人民币(约合40亿美元)的有限追索权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该项目将成为中国最大的世界级综合炼制和化工项目,该交易也构成史上最大的在华中外合资项目融资。沙特阿美、埃克森美孚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的附属公司)是项目的发起人。该项目被《国际金融法律评论》2008年亚洲大奖评为年度最佳项目融资交易,被《项目融资》杂志评为年度最佳亚太油气下游交易和“2007年全球十大项目融资交易之一”,还被《亚洲法律顾问》评为2007年最佳交易之一。
  • 作为融资法律顾问,向BP Berau和其他发起人就BP运营的印尼Tangguh LNG项目26亿美元的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该交易被《项目融资》评为2006年亚太最佳LNG交易,还被《亚洲法律顾问》评为2006年最佳交易之一。
  • 向一家中国大型石油公司就一个拟议在非洲建设的原油管道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资产融资

  • 向民生商业航空有限公司就其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售后回租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涉及两(2)架新的空客A320neo飞机。该款飞机是空客公司生产的A320系列窄体飞机中的一款,在中国乃至全世界都属于较新的空客机型。
  • 向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与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售后回租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涉及四(4)架新的波音737 MAX 8飞机。737 MAX系列飞机属于波音公司开发的较新机型。
  • 向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出售两架租赁给中华航空公司的飞机提供法律意见,出售所得的一部分用于偿还这两架飞机的当前相关融资贷款。
  • 向民生金融租赁公司就其从瑞安航空、中国东方航空、挪威航空、北欧航空、伊比利亚航空、俄罗斯航空和加鲁达印尼航空收购13架飞机提供法律意见。其中5架飞机现已完成出售和约务更替。该交易被《航空融资》杂志评为2014年中国最佳交易。
  • 向野村控股公司、Nomura Babcock & Brown Co., Ltd和BBAM Aircraft Management LLC就一笔本金总额为1亿美元的符合伊斯兰教法的伊斯兰债券发行提供法律意见。这是日本跨国公司参与的首次伊斯兰债券发行。发行所得用于支持购买一架波音737-800飞机和一架空客A320-232飞机,这两架飞机分别租赁给了挪威航空和匈牙利威兹航空。为完成此次伊斯兰债券发行和飞机的相关售后回租交易,需要协调多个司法辖区的企业和法律顾问,这些司法辖区包括香港、日本、迪拜、英国、马来西亚、印尼、挪威和美国。该交易获得《亚洲法律顾问》2010年最佳交易的荣誉提名、《亚洲法律杂志》2011年东南亚法律大奖之年度最佳伊斯兰融资交易的提名以及《亚洲法律杂志》2011年日本法律大奖之日本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网络奖的年度最佳债务市场交易的提名。
  • 向亚洲航空长途公司(承租人)就两架空客A330飞机的售后回租提供法律意见。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担任安排人,飞机在马来西亚注册。

教育背景

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 法律博士, 优等成绩
国际审判律师学院少年司法诊所奖

美国乔治敦大学, 文学学士, 优异成绩

英国牛津大学圣安东尼学院
访问学生

执业资格

  • 纽约州

会员资格

  • 哥伦比亚大学社会工作学院院长顾问委员会顾问
  • 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亚洲法律校友顾问委员会成员
  • 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友会名誉顾问
  • 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 纽约州律师协会
     
  • 第一等-项目及基础设施(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国-《钱伯斯环球》(2021年)
  • 第一等-项目及基础设施(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国-《钱伯斯亚太》(2020年及2021年)
  • 备受推崇-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2018年至2022年,2022/23年度)
  • 备受推崇-银行,香港-《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2018年至2022年,2022/23年度)
  • 备受推崇-能源,中国-《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2022/23年度)
  • 备受推崇-能源,香港-《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2022/23年度)
  • 备受推崇-能源及基础设施,中国-《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2018年至2022年)
  • 备受推崇-能源及基础设施,香港-《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2018年至2022年)
  • 备受推崇 - 项目开发,中国 –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2022年及2022/23年度)
  • 备受推崇 - 项目开发,香港 –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2022年及2022/23年度)
  • 备受推崇-项目融资,中国-《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2018年至2022年,2022/23年度)
  • 备受推崇-项目融资,香港-《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2018年至2022年,2022/23年度)
  • 备受推崇-油气,中国-《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2022/23年度)
  • 备受推崇-油气,香港-《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2022/23年度)
  • 备受推崇-公用事业,中国-《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2022/23年度)
  • 备受推崇-公用事业,香港-《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2022/23年度)
  • 名人堂律师 -项目及能源: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国 -《亚太法律500强》(2023年)
  • 领先个人-项目及能源: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国 -《亚太法律500强》(2019年至2022年)
  • 领先个人-银行及金融: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国 -《亚太法律500强》(2021年至2023年)
  • 领先个人-项目及基础设施(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国-《钱伯斯大中华区》(2022年及2023年)
  • 领先个人-项目及基础设施,中国-《钱伯斯亚太》(2008年至2019年)
  • 领先个人-飞机融资,中国-《钱伯斯亚太》(2011年、2012年、2015年至2018年)
  • 领先个人-项目及基础设施(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国-《钱伯斯环球》(2022年及2023年)
  • 领先个人-项目及基础设施,中国-《钱伯斯环球》(2011年至2020年)
  • 领先个人-资产融资,亚太-《钱伯斯亚太》(2012年至2015年)
  • 领先个人-资产融资,亚太-《钱伯斯环球》(2012年至2015年)
  • 领先个人-项目及能源,香港-《亚太法律500强》(2009年至2015年)
  • 领先个人-资产融资,香港-《亚太法律500强》(2012年至2013年)
  • “我们受益于仇浩然先生对极具挑战性和复杂问题的非常及时和全面的回应。” – 《钱伯斯大中华区》(2023年)
  • “仇律师总是精力充沛,思维敏捷,超级专业。” – 《钱伯斯大中华区》(2023年)
  • “仇浩然以解决方案为导向的创新方法、深厚的行业知识、高效的团队管理、公平透明的工作方式都给我们留下十分深刻的印象。”–《亚太法律500强》(2022年)
  • “他在这个领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钱伯斯大中华区》(2022年)
  • “他非常聪明,对一切问题都反应迅速,而且是一名出色的谈判者,对于每种情况都有备而来。”“尽管是合伙人,但他基本上会阅读每份文件并参加每次会议。” –《钱伯斯亚太》(2020年)
  • “他能够以极有效率的方式处理事情,而且十分照顾我们的关切。在谈判期间,他能举出一些非常重要但被我们忽略的的要点。”-《钱伯斯亚太》(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