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与私人信贷交易有关的法律工作时,崔律师是我会想到的第一批律师之一。” (2023年)

“他的全球经验和专长确实令人眼前一亮。”及“出色的商业意识”(2021年)

《钱伯斯亚太》

概述

崔斗淳是孖士打新加坡办事处银行及金融业务组的合伙人,曾在伦敦、悉尼及香港工作,在银行及金融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国际经验。崔律师精通各类金融产品,涵盖杠杆及收购融资、投资级及非投资级双边及银团贷款、资本缴纳通知(capital call)融资、房地产融资、以持有资产为目的的贷款(loan-to-own)、保证金贷款、不良贷款组合出售及重组等。崔律师行业经验丰富,涉及医疗保健、金融服务、房地产、石油天然气、零售、信息技术、消费者服务、汽车、矿业、博彩及保险等。

崔律师还广泛协助银行、金融机构、债券基金、私募股权机构及企业处理各类复杂的跨司法辖区、多层级、完全及有限追索权融资交易。

崔律师讲流利的英语及韩语。

语言能力

  • 英语
  • 韩语

执业经验

亚太地区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就一笔债务融资的构建和授予提供法律意见。该笔融资是授予一家由ESR和华懋成立的合资企业,用于其以52.6亿港币收购一处位于香港葵涌的物流场地,以将其开发为一座先进的冻仓储存物流设施。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就一笔债务融资的构建和授予提供法律意见。该笔融资是授予汇量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收购Cloud RY Limited和北京热云科技有限公司。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和账簿管理人就向AEW和弘毅投资提供有限追索权的在岸/离岸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其以45亿人民币收购北京市东城区北京东方文化艺术中心的北楼。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和账簿管理人就向一家全球信贷基金提供有限追索权的“以贷款为抵押的贷款融资”(loan-on-loan financing)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其由中国商业地产支持的贷款投资。
  • 向BIM Group和BIM Land就国际金融公司(IFC)提供的8,750万美元离岸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该离岸融资用于在越南的下龙和富国以及老挝的万象开发酒店和旅游度假村。另外,一家越南当地银行也提供了某些在岸融资。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和账簿管理人就授予春泉产业信托的离岸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其对北京华贸中心1号和2号楼的投资。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和账簿管理人就向中粮(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其以91.7亿港币和协议安排方式对上市公司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进行私有化收购。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和账簿管理人就向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其收购戴姆勒的战略股份。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就向Deutsche Haus Vietnam Invest Limited和Deutsches Haus Ho Chi Minh Stadt Limited提供有限追索权的在岸/离岸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对越南胡志明市一座独特的一级商业地产的投资。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就授予美国华平投资集团的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该笔资金将用于华平对蚂蚁金服的投资。蚂蚁金服在这轮被市场观察人士称为全球史上最大的由私营企业进行的单笔融资活动中共募资约140亿美元。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兼账簿管理人就授予鼎晖投资的有限追索权多层次、跨司法辖区的收购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该公司通过经法院批准的协议安排,对Sirtex Limited的上市公司私有化收购,该笔收购交易价值14亿美元。 
  • 向PT Indika Energy Tbk就一笔承诺的“债券融资前的过桥贷款”融资提供法律意见,此次融资是为支持该公司发行5.75亿美元、2024年到期的优先票据,涉及公司对印尼第三大煤矿Kideco Jaya Agung的收购。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就授予国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收购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该公司以5.02亿美元收购Nutrien所持约旦阿拉伯钾肥公司股权的交易。
  • 向一家亚洲私募股权房地产基金就有限追索权的在岸/离岸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其对中国一处商业房地产的投资。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就授予某中国国有企业旗下全资子公司的收购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该子公司对联泰控股有限公司发出的有条件自愿性现金全面收购要约。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就一笔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融资用于永伦集团对一项香港商业地产进行的28.5亿港币投资。
  • 向一家亚洲私募股权房地产基金就有限追索权的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其对香港一处商业房地产的投资。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兼账簿管理人就有限追索权的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Angelo Gordon Asia对香港一处商业房地产的投资。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兼账簿管理人就有限追索权的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Barings Private Equity Asia Real Estate对香港一处商业房地产的投资。
  • 向一家财团就有限追索权的多层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项目涉及该财团以11亿美元收购利丰的毛衣、家具和美容产品业务。
  • 向一家亚洲私募股权房地产基金就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授予的循环现金垫款和信用证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就其授予HCL Technologies债务融资用于该公司以1.3亿美元收购一家瑞典跨国制造企业的对外IT业务提供法律意见。
  • 向多家受托牵头安排行及账簿管理人就授予一家菲律宾银行3亿美元银团定期贷款提供法律意见。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兼账簿管理人就授予一家菲律宾商业银行1.58亿美元银团定期贷款提供法律意见。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兼账簿管理人就其为一家中国国有企业提供债务融资用于该企业以680亿港币竞购南洋商业银行提供法律意见。
  • 向受托牵头安排行就其授予国投电力债务融资用于国投电力以2.38亿欧元收购Repsol旗下的风电业务提供法律意见。
  • 在绿叶医疗集团以9.38亿澳元从Archer Capital手中收购Healthe Care的交易中,向绿叶医疗集团就该交易的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 向澳大利亚国民银行(NAB)就其为一家亚洲基础设施基金提供2.25亿美元现金垫款及信用证认购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新濠博亚娱乐就澳门新濠影汇综合度假村项目的开发融资安排提供法律意见。
  • 向凯龙瑞大中华房地产基金(KaiLong Greater China Real Estate Fund)就SVB给予其资本缴纳通知(capital call)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Kerogen Capital就几家投资者授予其投资的一家公司次级夹层融资(附权证)提供法律意见。
  • 向瑞士信贷就其担任受托牵头安排行及账簿管理人协助InterOil Corporation的上游业务机构取得2.5亿美元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Sankaty就其收购苏格兰国际银行澳大利亚分行的Murray不良贷款组合提供法律意见。
  • 向St Barbara Limited就其通过经法院批准的协议安排以5.56亿澳元收购Allied Gold Mining plc提供法律意见。

英国及欧洲

  • 向一家英国投资银行及多家商业银行就其在Cinven以21.3亿欧元收购保柏(BUPA)的交易中提供优先债务融资及后续的OpCo-Propco再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一家英国投资银行、一家英国商业银行及瑞银就其在Cinven以12.85亿欧元收购Phadia的交易中提供优先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一家英国投资银行及一家英国商业银行就其在Cinven以6.75亿欧元收购USP Hospitales的交易中提供优先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一家美国投资银行及罗斯柴尔德(NM Rothschild)就Boparan竞购Northern Foods plc的资金证明提供法律意见。
  • 向一家英国商业银行就其在Cinven以13.35亿欧元私有化Gondola Holdings的交易中提供优先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挪威银行、北欧银行(Nordea)、SEB及瑞典银行(Swedbank)就其授予Nordic Capital总共15亿挪威克朗、5600万欧元及4100万瑞典克朗优先债务融资用于收购Handicare提供法律意见。
  • 向Charterhouse Capital Partners就其以9.8亿欧元收购Bureau van Dijk涉及的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Chesnara plc就其以1.545亿英镑收购Save & Prosper Insurance涉及的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北欧银行(Nordea)及SEB就授予Point Group(由Nordic Capital担保)债务融资用于现有债务的再融资以及收购Commidea Ltd提供法律意见。
  • 向Informa plc就其以3.6亿英镑竞购Springer Publishing涉及的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Oakley Capital就其收购Host Europe涉及的债务融资及后续再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 向Royal Bank Equity Finance就Allied London Properties 5亿英镑的管理层收购提供法律意见。
  • 向英富曼(Informa plc)就其授予12.5亿英镑融资用于收购IIR Holding Limited及现有债务的再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教育背景

英国伦敦法学院, 法律专业共同试课程(CPE)

英国伦敦法学院, 法律实务课程(LPC)

英国剑桥大学基督学院, 文学硕士, 计算机科学

英国剑桥大学基督学院, 学士, 计算机科学

执业资格

  • 香港
  • 英格兰和威尔斯
  • 领先个人 - 银行及金融,香港 –《亚太法律500强》(2021年至2023年)
  • 备受推崇 - 银行,香港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2021年,2022年及2022/23年度)
  • 知名律师 - 银行,香港 –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1000强》(2019年及2020年)
  • 领先个人 - 银行及金融:驻香港,中国内地(国际律所) –《钱伯斯环球》(2018年至2022年)
  • 领先个人 – 银行及金融:国际,新加坡 – 《钱伯斯环球》(2023年)
  • 领先个人 – 银行及金融:国际,新加坡 – 《钱伯斯亚太》(2023年)
  • 领先个人 - 银行及金融:驻香港,中国内地(国际律所) –《钱伯斯大中华区》(2022年)
  • 领先个人 - 银行及金融:驻香港,中国内地(国际律所) –《钱伯斯亚太》(2018年至2021年)
  • “崔律师非常敬业,始终关注客户利益。” – 《钱伯斯亚太》(2023年) 
  • “在处理与私人信贷交易有关的法律工作时,崔律师是我会想到的第一批律师之一。” – 《钱伯斯亚太》(2023年)
  • “在谈判中很难对付”–《钱伯斯大中华区》(2022年)
  • “非常了解规则和实务。”–《钱伯斯大中华区》(2022年)
  • “他的全球经验和专长确实令人眼前一亮。”及“出色的商业意识”-《钱伯斯亚太》(2021年)
  • “[崔斗淳]善于和他人合作。” –《钱伯斯亚太》(2020年)
  • “他非常有能力,非常注重客户,是一位实力强劲、拥有长期经验的金融律师。”-《钱伯斯亚太》(2019年)
  • “他提供非常实用的法律意见。”-《钱伯斯亚太》(2018年)
  • “技术功底十分扎实”-《钱伯斯亚太》(2018年)
  • “他从非常商业化的角度处理交易事宜,和他打交道感觉很棒。”-《钱伯斯亚太》(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