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凭借我们敏锐的商业洞察力及法律见解,以及与世界各国政策制定者的密切接触,本行国际贸易组可帮助跨国公司识别具有发展潜力的海外市场,制定相应的市场进入策略。我们与众多双边、区域性及多边机构紧密协作,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海关组织(WCO)、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便:

  • 应对不公平或非法贸易壁垒
  • 建立国际商业联盟
  • 促进有利营商的贸易惯例

本行律师及专家曾在美国、欧盟及亚洲各地担任一系列政府高级职务,客户可凭此接触到关键的全球监管机构和商界领袖。国际贸易成员组曾在以下机构任职:

  • 白宫
  • 美国国会,担任议员及幕僚长
  • 欧盟委员会
  • 欧洲议会
  • 美国商务部、交通部、财政部以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凭借以上经验,我们能识别并评估许多国家的合资伙伴及投资机遇,并能与外国政府进行复杂的谈判,指引客户抓住新机遇。

多边及双边贸易协定
我们就商业及政府客户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美国、欧盟及其他国家签订的多边及双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权利为其提供法律意见,该等协定包括:

  • 美国:双边投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自由贸易协定,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多米尼加共和国-中美州自由贸易协定》。
  • 欧盟:《伙伴与合作协定》;《欧洲协定》;《欧盟-地中海协定》;《稳定与伙伴公约》;以及欧盟签订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

我们始终了解新贸易协定执行的进程,并制定有效的谈判立场和策略。新协定常会影响客户的业务经营及结构,我们可据此指引客户作必要的调整。目前,我们格外关注与非洲国家、加勒比海国家及太平洋国家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欧盟将与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韩国、印度、中美州进行协商的协定,以及与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和南方共同市场的长期谈判。

优惠贸易制度
美国和欧盟已执行单边优惠贸易制度,其中最知名的是“普惠制”。本行可指引制造业、通信业、农业及金融服务业等行业的客户,单独使用或结合其它双边及多边贸易制度使用上述优惠贸易制度。

其中包括使用市场准入工具,如《欧盟贸易壁垒条例》及美国《关税法》第301条。借助上述规定以及双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它市场准入机制或欧盟委员会和美国政府的外交接触,清除贸易非关税壁垒,从而打开外国市场。

US-China Trade Develop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