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已公布新修订的规则,旨在提高香港市场的吸引力,尤其是对大中华发行人的吸引力。新规则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咨询总结》(《咨询总结》)详细列出了这些修订,本篇法律动态将讨论其中的一些关键变化。
最重要的是,联交所修订了对于双重主要上市和第二上市的要求,以推动已经在纽约证交所、纳斯达克市场或伦敦证交所主市场(合资格交易所)上市的种类更为广泛的发行人在联交所上市,特别是那些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发行人(大中华发行人)。联交所还将对所有发行人采用同一套核心股东保障水平(核心水平)。
双重主要上市
在目前的制度下,拥有不合规的不同投票权(WVR)及/或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的“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和“非大中华发行人”只能申请在香港作第二上市。
自2022年1月1日起,此类发行人也可以直接申请在香港作双重主要上市。
不合规的WVR架构及/或VIE架构在下列情况下可予保留: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或非大中华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现行适用于具有WVR架构并寻求第二上市的合资格发行人的合资格性及合适性规定——包括须在合资格交易所有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合规纪录,同时市值达到港币400亿元(或港币100亿元且最近一个经审核会计年度的营业额达港币10亿元)——并且遵守相关披露规定。
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或非大中华发行人如果后来从其上市的合资格交易所除牌,仍可以保留该等在双重主要上市时生效的不合规的WVR及/或VIE架构。同理,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或非大中华发行人如果因海外除牌、转移或转为主要上市(见下文)而成为在香港主要上市的发行人,则仍可以保留该等不合规架构。
第二上市
目前在联交所作第二上市有两种途径。为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并降低复杂性,联交所现决定将所有相关内容整合为一个专门的海外发行人第二上市的章节——即修订后的第十九C章。除了将现有做法编纳成规之外,与第二上市有关的其他主要变化包括:
上市地位变更
联交所亦会刊发有关“上市地位变更”的指引信,就在联交所主板的上市地位从第二上市变更为双重主要上市或主要上市提供指引。新指引信也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根据该指引信,第二上市的海外发行人在从其主要上市交易所除牌(海外除牌)的情况下将被视为主要上市发行人;或在其大部分上市股份的交易转移至联交所(转移)或其自愿从第二上市转换至双重主要上市(转为主要上市)的情况下,将被视为双重主要上市发行人。
上市地位变更后,发行人基于其第二上市地位或以其第二上市地位为条件而适用的所有例外情况、豁免及宽免即不再适用,新指引信另有规定的除外。
核心水平
核心水平取代了现有的《上市规则》附录三——“公司章程”,旨在为所有投资者提供同等水平的保护,并将适用于所有发行人。
因此,现有上市发行人应采取措施来确定其已完全遵守核心水平;否则,其组织章程文件必须于2022年1月1日后的第二次股东周年大会前,完成作出任何所需修订以符合核心水平。以下是修订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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